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賬戶服務


重要通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本銀行會繼續提供該計劃相關之賬戶服務給已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之客戶,有關詳情及常見問題,請參閱香港入境事務處網頁(按此)。

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

    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 台灣居民。

資格準則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1.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2.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淨資產;
  3.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4. 香港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包括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所需遵守的規定;以及
  5.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於下列的一種或多種獲許投資資產:
  1.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證—由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
  4. 後償債項—以港元為單位,由認可機構發行。
  5.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即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定的基金)。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名單

指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發佈和更新的集體投資計劃,以下列舉是名單上的一些例子

  • 上市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中包括:
    • 盈富基金 (2800.HK)
    • 價值中國ETF (3046.HK)
    • 恒生H股指數上市基金 (2828.HK)
    • 恒生指數上市基金(2833.HK)
  • 非上市基金

詳細名單請致電計劃熱線查詢


投資管理的規定

  • 申請人/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一個指定的賬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
  • 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

投資項目價值變更

  • 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港幣1000萬元以下,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投資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同時,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
  • 投資者可保留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
  • 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金融資產(例如由股票轉為債券,或由債券轉為股票),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計算不包括一切交易費、佣金、和印花稅)
  • 出售原有資產的立約日期和購入再投資項目新資產的立約日期,不得相隔超過14個公曆日
  • 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

受養人來港

  •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
  • 惟必須能夠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然而,受養人在提出申請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申請程序及服務項目

  • 創興銀行提供免費初步諮詢
  • 客戶需自行委聘投資移民顧問公司及執業會計師:
    • 簽訂合約及繳付費用,辦理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
    • 委聘執業會計師擬備資產證明報告
    • 遞交所需公證書及資產證明文件給香港入境處
    • 約4星期內可取得入境處的檔案參考編號
    • 約6-9個月後可獲入境處簽發「原則上批准」及3個月的入境簽證
  • 取得「原則上批准」後,申請人需:
    • 於創興銀行開立「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賬戶」及簽訂客戶合約
    • 透過上述投資賬戶投資港幣1000萬元(或以上)於指定金融資產
    • 創興銀行負責製作投資期初報告,並連同客戶合約遞交香港入境處
    • 獲入境處簽發的「正式批准」,並獲為期24個月的入境簽證
  • 於7年投資期內,創興銀行將會:
    • 提供專業的財富管理服務
    • 提醒投資者於賣出資產後14個公曆日內再投資(不少於變賣市值)
    • 每年向入境處遞交投資組合週年報告及年度交易詳情
  •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連續通常居於香港不少於7年後,並且在符合《入境條例》訂明的其他有關規定下,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逗留條件及香港居留權

  • 投資者獲「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
  • 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
  • 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
  •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 根據這項計劃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準。
  • 申請簽證,進入許可,或延期逗留的入境處費用為港幣160元。

其他事項

  • 投資者可在港受僱、擔任職位、自僱工作、開辦業務或與他人合辦業務。
  • 部份投資者即使按本計劃在香港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達7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連續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例如他們可能經常長期不在香港,以致無法符合連續居於香港的規定。鑑於他們已在香港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最少7年,對香港經濟有貢獻,他們可在7年期滿後申請無條件在香港逗留。申請如獲批准,屆時他們便可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 入境處處長有絕對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根據計劃提出的居留申請
  • 詳情請瀏覽香港入境事務處網站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capital_investment_entrant_scheme.html

常見問題

  1. 提出申請前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淨資產的要求,需提供甚麼文件? 
    銀行存款/投資賬戶證明、房地產評估報告、公司財務報告等,詳細情況需與投資移民顧問公司或香港執業會計師查詢。
  2. 可以提取指定賬戶內的資產嗎?
    不可以,累積的現金股息或利息除外。
  3. 可以把指定賬戶內的資產進行押記、轉讓或設定以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權益嗎? 
    不可以。
  4. 可以轉換金融中介機構嗎?
    申請人可隨時轉往另一家合資格的金融中介機構開立指定賬戶,條件是舊賬戶的指定金融資產投資組合須全數轉往新賬戶(由指定金融資產直接產生的現金股息或利息除外)。如有任何上述轉聘金融中介機構的變動,申請人必須在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處處長。

重要事項及免責聲明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本行」)保留權利隨時取消或更改服務及優惠(如有)之內容和條款及細則而無須事前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閣下若開立賬戶,必須按計劃規則與本行簽訂合約,並遵守合約內之條款。
  • 以上有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資料來自本行合理地相信為可靠的來源,但本行不會為該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及不會為任何人因依賴該資料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時公佈該計劃的要求之改變會影響本網頁上資料的準確性,詳情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的網頁,網址為http://www.immd.gov.hk/
  • 資訊之提供並不構成為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之推介、邀約或遊說。投資涉及風險。投資乃閣下的個人決定,除非閣下已完全明白及向閣下銷售的中介人已向閣下解釋有關計劃如何適合閣下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否則閣下不應參加有關計劃。過去表現不能作將來回報的指標。投資者欲知進一步詳情及所涉及之風險,應參考有關個別產品之解釋說明書或銷售文件。投資者須留意投資產品價格或會因市場波動或產品的內在風險而升跌。投資產品之買賣可能導致虧損或產生盈利。

計劃熱線

香港:(852) 3768 7610
國內免費專線:4008 428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