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让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地和港澳合资格居民可通过各自的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北向通”指港澳合资格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内地销售机构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合资格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港澳销售机构的合资格理财产品。

南向通
北向通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与内地指定伙伴银行携手推出「南向理财通」服务,满足客户的理财需要:

  1.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分行」)

    合资格客户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拥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2 年;
    3. 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满足最近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或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4. 不被评为属于投资产品的「弱势社群客户」类别;
    5. 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及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正本;
    6. 具备开立投资账户的其他资格,包括持有有效住址证明。

      「南向理财通」服务概览 (内地合作伙伴银行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

    合资格客户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拥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2 年;
    3. 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满足最近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或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4. 不被评为属于投资产品的「弱势社群客户」类别;
    5. 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正本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正本;
    6. 具备开立投资账户的其他资格,包括有效住址证明。

      「南向理财通」服务概览 (内地合作伙伴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南向理财通」服务范畴

本行为「南向通合资格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储蓄及定期存款

  • 客户可将人民币资金透过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汇入本行香港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之多种货币结单账户(专用结算账户)内。
  • 向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提供港币及外币的储蓄存款(不包括结构性存款服务)及定期存款服务。南向理财通专用结算账户必须为多种货币结单账户。

外币兑换

  • 客户可将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中的人民币与港元╱外币兑换。

跨境汇款

  • 在完成账户绑定后,在符合相关「跨境理财通」汇款及额度的要求下,客户可使用跨境汇款服务,将人民币资金由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汇入本行南向理财通专用结算账户,或
  • 客户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客户的南向理财通专用结算账户汇回至客户指定的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

合资格跨境理财产品

  • 提供合资格跨境理财产品,包括指定基金、债券及人民币、港元和外币存款。

 

想了解更多有关跨境理财通服务,请联络本行:

  • 致电本行跨境理财通客户服务热线:
    香港: (852) 3768 6698
    免费跨境专线#:4008415036
    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星期六上午9时至下午1时。
  • 亲临指定分行查询︰香港总行、铜锣湾分行、尖沙咀分行及上水分行


#当客户身处内地,此专线可让客户免长途电话费致电与客户服务员联络。客户须接受有关服务供应商订立的服务章则及条款约束。

 

风险披露声明

以下为使用本行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及南向理财通服务的主要风险因素并只供参考,并非详尽列明有关南向理财通服务的所有风险或其他重要内容,更不可被视为对任何投资产品的销售或购买邀请、亦绝不能被当作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意见、建议、陈述、保证或任何具法律后果之说明。客户应确保在登记南向理财通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南向理财通服务的风险及性质。客户应审慎考虑并于必要时咨询本身的专业顾问。

  1. 遵守适用规定
    使用南向理财通服务须遵守所有适用规定,包括内地权力机构颁布的法律和法规。适用规定可能不时更改。适用规定的任何更改均可能对南向理财通服务下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的使用或操作(例如对南向理财通服务的使用施加限制或暂停其使用)构成不利影响。

    为遵守适用规定,本行可更改南向理财通服务下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的范围或暂停或终止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本行无须就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使用南向理财通服务项下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所产生或蒙受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2. 指定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
    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仅限于将该账户与客户的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配对作南向理财通服务之用,并且不可用于在本行开立及维持的银行账户可使用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功能。

    客户必须遵循本行不时订明的程序及规定,包括指定一个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与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进行往来资金汇划。客户仅可指定一个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未经本行同意,该账户一经指定不得更改。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必须在合作银行开立及维持。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的操作受限于合作银行适用于该账户的条款及条件。客户应知晓并理解有关操作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的条款及风险。

    此外,客户应知晓,合作银行于内地注册成立,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定义的香港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合作银行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在合作银行持有的任何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3. 资金转账及汇划限制
    南向理财通服务项下的所有资金转账及汇划均受适用规定及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约束及规范。客户仅可透过将其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与其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相互配对,在闭环机制下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并受限于适用规定订明的任何适用的总额度及单个投资者额度及/或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换言之,如果超出适用的总额度或单个投资者额度,客户将无法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本行不接受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跨境汇划。

    客户仅可以人民币跨境汇划的方式将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的资金汇划至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并受限于适用规定及/或本行不时订明的任何适用的总额度及单个投资者额度。汇回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的资金必须兑换成人民币。客户仅应使用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内的资金投资合资格产品。客户不得自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提取现金或汇划结余至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此外,适用规定可能不时变更。

    本行一般于办公时间内按客户指示将资金从客户账户转出,此须视乎转账类别及指示方式而定。本行保留权利在合理地认为适合的情况下拒绝客户的南向理财通服务指示。并无保证客户指示可及时成功处理或获得处理。若客户的指示被拒绝或未能及时处理,则客户可能须承担流动资金风险。

    客户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操作其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

  4. 合资格产品的限制清单
    客户仅可使用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内的资金投资合资格产品。本行可不时更改合资格产品清单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客户不能购买不再为合资格产品的产品。

    客户必须确保在其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内持有的所有资产(或其任何部分)并无附带以任何其他人士为受益人的任何押记、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益或产权负担或申索。

  5. 人民币汇率风险
    人民币须接受内地中央政府施加的外汇管制及限制。人民币兑换可能会获颁布额外规则、法规及限制。客户在发出人民币兑换的指示前,应采取合理步骤查询最新情况及详情。

    人民币汇率不时变动,并无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在内地以外的地方买卖的人民币(「离岸人民币」),其汇率将受(其中包括)内地中央政府不时实施的外汇管制影响。客户将须承受汇兑费用(即离岸人民币的买卖差价),并承受任何货币兑换的汇率波动风险。

  6. 外汇风险
    如果客户买卖的合资格产品并非以人民币列值,客户可能需要在投资该外币列值合资格产品时将人民币兑换为相关外币。客户将须承受汇率风险。

    此外,如果有关外币须接受外汇管制,客户可能无法于赎回或销售以有关外币列值的合资格产品收取外币。以外币列值的有关合资格产品可能亦须承受产品发行人的流动资金风险、信贷及无力偿债风险。

    本行不对因税项、关税或折旧导致的任何外币计值合资格产品的金额或价值减少而承担责任,亦不对因兑换或汇款限制、征用、非自愿转让、行使军事或篡夺权力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类似原因导致不可使用任何货币而承担责任。

  7. 资料披露
    客户同意并授权本行就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为遵守适用规定,根据资料政策通告收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资料。

    本行可就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为遵守适用规定,根据资料政策通告按下列方式披露客户资料,并将该等资料转移往香港境外的地区:
    (a) 向开立客户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的合作银行披露;
    (b) 为遵守适用规定(例如符合适用规定订明的任何总额度及单个投资者额度),向任何权力机构披露;及╱或
    (c) 为本行资料政策通告订明的用途,向本行资料政策通告允许的其他第三方披露。

  8. 南向理财通服务渠道及营运时间
    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及更改南向理财通服务的服务渠道及营运时间。客户应注意在没有南向理财通服务提供时合资格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

  9. 与投资合资格产品相关的一般风险
    投资合资格产品涉及风险。客户应了解及评估与投资相关的风险(包括有关合资格产品的交易文件所载的特定风险披露)。
    • 个别投资基金可能会运用衍生工具以达致其投资目标,这可能导致其资产净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令其承担大于衍生工具成本的损失的风险。投资涉及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投资产品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得毫无价值。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考虑本身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程度及其他相关条件,并细阅有关销售文件及风险披露声明。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法律及财务顾问意见。
    • 外币投资受汇率波动而产生获利机会及亏损风险。客户如将外币兑换成为港币或其他外币时,可能受外币汇率的波动而获利或蒙受亏损。因此,客户应慎重考虑该项目是否适合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投资目标。人民币目前并未能自由兑换,而香港各银行进行人民币兑换均受中国及╱或香港有关规管当局或有关机构不时厘定之规则、指引、规定及条款所规限。
    • 债券之价格将会波动,任何个别债券之价格(或它的若有利润)可升亦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债券投资具其信贷、流通性、利率及其他潜在于任何投资的风险,故买卖债券未必能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在决定买卖前,投资者应先独立了解和衡量交易的风险及合适性,并考虑个人可承受的风险程度、投资目标、整体要求及其他情况,包括交易可产生之风险和利益。投资者在有需要时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10. 暂停或终止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及╱或南向理财通服务
    经给予客户不少于30日事先书面通知后,本行可于任何时间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及╱或南向理财通服务。若出现下列情况,本行可随时在未经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终止客户对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及╱或南向理财通服务的使用:

    1. 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2. 本行合理地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及细则、一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适用规定;
    3. 由于适用规定变更,本行提供南向理财通服务成为或将成为不合法或不切实可行;
    4. 客户将本行置于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任何权力机构的协议或指引外行事的位置;或
    5. 本行合理认为,若本行不暂停或终止客户对南向理财通服务的使用,可能会使本行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起诉或谴责。


    如需终止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客户须采取本行可能要求的步骤,包括向本行提供获本行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

    1. 处置、出售或终止透过南向理财通服务购买的所有合资格产品;及
    2. 将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兑换为人民币,并将所有该等资金汇划至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及
    3. 解除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与理财通内地汇款账户的配对关系。


    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的终止将于本行厘定的日期起生效。客户应确保在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终止日期不少于30日前于南向理财通投资账户内并无合资格产品或剩余资金。

  11. 税务
    客户须承担与南向理财通服务下进行交易的任何有关税项,并同意按要求就客户持有或买卖的任何合资格产品可能招致的所有税项向本行作出弥偿保证。本行概不就南向理财通服务的任何有关税务问题、负债及/或责任的咨询或处理承担责任,亦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在订立南向理财通服务下的交易前,强烈建议客户就可能的税务后果取得独立税务意见。

 

重要提示

客户均受本行的「重要声明」及「资料政策通告」条款约束,投资者须明白此等不时经本行修订的条款。

本页由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刊发,内容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本页内容仅提供一般资讯及参考之用, 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或建议。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与内地指定伙伴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携手推出「北向理财通」服务,满足客户的理财需要:

合资格客户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持有香港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3. 不被评为属于投资产品的「弱势社群客户」类别;
  4.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
  5. 持有有效护照 (适用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北向理财通」服务范畴
本行为「北向通合资格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跨境汇款

在完成账户绑定后,在符合相关「跨境理财通」汇款及额度的要求下,客户可使用跨境汇款服务,将人民币资金由本行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汇至于伙伴银行开立的北向通投资账户。

 

「北向理财通」服务概览 (内地合作伙伴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想了解更多有关跨境理财通服务,
请联络本行:

  • 致电本行跨境理财通客户服务热线:
    香港: (852) 3768 6698
    免费跨境专线#:4008415036
    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星期六上午9时至下午1时。
  • 亲临指定分行查询︰香港总行、铜锣湾分行、尖沙咀分行及上水分行


#当客户身处内地,此专线可让客户免长途电话费致电与客户服务员联络。客户须接受有关服务供应商订立的服务章则及条款约束。

 

风险披露声明

以下为使用本行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及北向理财通服务的主要风险因素并只供参考。并非详尽列明有关北向理财通服务的所有风险或其他重要内容, 更不可被视为对任何投资产品的销售或购买邀请、亦绝不能被当作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意见、建议、陈述、保证或任何具法律后果之说明。客户应确保在登记北向理财通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北向理财通服务的风险及性质。客户应审慎考虑并于必要时咨询本身的专业顾问。

  1. 遵守适用规定
    使用北向理财通服务须遵守所有适用规定,包括内地权力机构颁布的法律和法规。适用规定可能不时更改。适用规定的任何更改均可能对北向理财通服务下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的使用或操作(例如对北向理财通服务的使用施加限制或暂停其使用)构成不利影响。

    为遵守适用规定,本行可更改北向理财通服务下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的范围或暂停或终止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本行无须就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使用北向理财通服务项下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所产生或蒙受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2. 指定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
    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仅限于将该账户与客户的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配对作北向理财通服务之用,并且不可用于在本行开立及维持的银行账户可使用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功能。

    客户必须遵循本行不时订明的程序及规定,包括指定用作将资金转入转出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的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资料。客户仅可指定一个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未经本行同意,该账户一经指定不得更改。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必须在合作银行开立及维持。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操作受限于合作银行适用于该账户的条款及条件。客户应知晓并理解有关操作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条款及风险。

    此外,客户应知晓,合作银行于内地注册成立,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定义的香港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合作银行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在合作银行持有的任何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客户在北向理财通服务下的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进行的交易将受内地有关当局制定的适用规定所保障。客户应了解内地理财产品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则与流程,并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先考虑自身状况。

  3. 资金转账及汇划限制
    北向理财通服务项下的所有资金转账及汇划均受适用规定及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约束及规范。客户仅可透过将其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与其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相互配对,在闭环机制下进行北向理财通服务用途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并受限于适用规定订明的任何适用的总额度及单个投资者额度及/或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换言之,如果超出适用的总额度或单个投资者额度,客户将无法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划。本行不接受为任何其他用途进行进出内地的跨境汇划。

    本行一般于办公时间内按客户指示将资金从客户账户转出,此须视乎转账类别及指示方式而定。本行保留权利在合理地认为适合的情况下拒绝客户的北向理财通服务指示。并无保证客户指示可及时成功处理或获得处理。若客户的指示被拒绝或未能及时处理,则客户可能须承担流动资金风险。

    客户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操作其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

  4. 人民币汇率风险
    人民币须接受内地中央政府施加的外汇管制及限制。人民币兑换可能会获颁布额外规则、法规及限制。客户在发出人民币兑换的指示前,应采取合理步骤查询最新情况及详情。

    人民币汇率不时变动,并无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在内地以外的地方买卖的人民币(“离岸人民币”),其汇率将受(其中包括)内地中央政府不时实施的外汇管制影响。客户将须承受汇兑费用(即离岸人民币的买卖差价),并承受任何货币兑换的汇率波动风险。

  5. 外汇风险
    客户在北向理财通服务下仅可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资金汇划。客户可能需要为北向理财通服务将其他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客户将须承受汇率风险。

  6. 资料披露
    客户同意并授权本行就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为遵守适用规定,根据资料政策通告收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客户资料。

    本行可就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为遵守适用规定,根据资料政策通告按下列方式披露客户资料,并将该等资料转移往香港境外的地区:
    1. 向开立客户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合作银行披露;
    2. 为遵守适用规定(例如符合适用规定订明的任何总额度及单个投资者额度),向任何权力机构披露;及╱或
    3. 为本行资料政策通告订明的用途,向本行资料政策通告允许的其他第三方披露。

  7. 北向理财通服务渠道及营运时间
    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及更改北向理财通服务的服务渠道及营运时间。

  8. 暂停或终止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及╱或北向理财通服务
    经给予客户不少于30日事先书面通知后,本行可于任何时间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及╱或北向理财通服务。若出现下列情况,本行可随时在未经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终止客户对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及╱或北向理财通服务的使用:

    1. 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2. 本行合理地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及细则、一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适用规定;
    3. 由于适用规定变更,本行提供北向理财通服务成为或将成为不合法或不切实可行;
    4. 客户将本行置于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任何权力机构的协议或指引外行事的位置;或
    5. 本行合理认为,若本行不暂停或终止客户对北向理财通服务的使用,可能会使本行受到任何权力机构的起诉或谴责。

如需终止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客户须采取本行可能要求的步骤,包括向本行提供本行信纳的文件证明下列各项:

      1. 已处置、出售或终止透过北向理财通服务购买的所有合资格产品;
      2. 已将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兑换为人民币,并将所有该等资金汇划至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及
      3. 解除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与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配对关系。


北向理财通服务及/或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的终止将于本行厘定的日期起生效。客户应确保在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终止日期不少于30日前于北向理财通人民币汇款账户内并无剩余资金。

  1. 税务
    客户须承担与北向理财通服务下进行交易的任何有关税项,并同意按要求就客户持有或买卖的任何合资格产品可能招致的所有税项向本行作出弥偿保证。本行概不就北向理财通服务的任何有关税务问题、负债及/或责任的咨询或处理承担责任,亦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在订立北向理财通服务下的交易前,强烈建议客户就可能的税务后果取得独立税务意见。

 

重要提示

客户均受本行的「重要声明」及「资料政策通告」条款约束,投资者须明白此等不时经本行修订的条款。

本页由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刊发,内容未经香港任何监管机构审阅。本页内容仅提供一般资讯及参考之用, 并不构成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