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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聲明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本行》)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及本行資料政策
致 客戶及其他人士* 通知書

(a) 有關(i)於本行開立、維持或延續銀行戶口,(ii)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及(iii)為客戶及/或第三者的債務責任提供擔保及抵押品,客戶及其他人士(無論屬法人團體或其他)(下稱《第三者》)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副本以及身份證號碼等。
(b) 若未能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開立、維持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c) 客戶或第三者與本行在一般銀行業務關係運作當中,本行亦會收集客戶及第三者的資料,例如,當客戶發出支票、存入款項或使用本行之銀行服務或信貸。
(d) 本行可不時將客戶及第三者的資料使用、儲存、披露、轉讓和/或交換,以作下列用途:
  1. 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和授信額度之日常運作,包括提供自動櫃員機服務、信用咭、支賬咭信貸及互聯網銀行服務;
  2. 作信用檢查(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及追討債務;
  3. 編制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4.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進行信用檢查、資料更新、信貸資料報告及債務追討等服務予本行及其他人士;
  5. 確保客戶及/或第三者維持可靠借貸信用;
  6. 研究、設計、執行、推廣及推銷本行及/或特選公司的服務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及交換非財務資料予一些特選商業機構)供客戶及/或其他人士使用;
  7. 釐訂客戶或第三者所欠或被結欠(視乎情況而言)的款額;
  8. 按及/或遵照客戶的擔保人及提供抵押人士之要求提供資料;
  9. 強制客戶或第三者履行其債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符合監管本行、本行之最終控股公司、任何附屬公司、附屬成員、及本行或其最終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附屬成員及所有聯營公司/附屬成員(即由前述公司擁有股份權益的公司)(以下統稱《銀行集團成員》)之監管機構(本地或海外)或其他具法定效力的政府機構或代理對資料、項目及資訊之要求,或依據任何法律、規例、指引、守則、規條、手冊、指示、合約或協議,對本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具約束力者的要求而披露資料或依據要求處理資料;
  11. 為使實質承讓或擬承讓本行對客戶及第三者之權益等承讓人士、參予人士、附屬參予人士或受讓人士,或購買本行全部或部份業務、資產、股份之買家,得以就交易目的進行評估,以進行承讓、參予、附屬參予、轉讓或購買;
  12. 本行或銀行集團成員所提供特別服務或信貸之訂定用途;及/或
  13. 與任何上述有關或附帶之用途;
且本行可就所有上述用途進行核對程序(定義見《條例》)。
(e) 本行會對其持有的客戶及第三者的資料保密,但本行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上述第(d)段列出或其他特訂的用途:
  1. 因應法律、規例、指引、守則、規條、手冊、指示、協議或合約對本行及任何銀行集團成員的規定,本行受強制或具責任對某些人士進行資料透露,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局、警務處、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或其他本地或海外的法定、政府或監管機構;
  2. 任何得到客戶或第三者明確或暗示同意的人士;
  3. 因本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的利益關係而對某些人士透露資料;
  4. 因公眾利益關係而需要對某些人士透露資料;
  5. 任何向本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提供行政、資料處理、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證券結算或其他與本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業務運作有關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不論服務用途是在本地或海外;
  6. 本行任何分行、任何銀行集團成員或廖創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廖企》)、廖企之最終控股公司、廖企或其最終控股公司之任何附屬、相聯公司及附屬成員(即《廖企》持有股份權益的公司);
  7. 任何對本行、廖企或銀行集團成員有保密責任的人士;
  8. 任何參予提供銀行服務或產品給予客戶的代理人、信託人、聯席信託人、中央股票托管者、登記官、代管人、經紀、交易商或其他人士,或本行之核數師、或法律/專業顧問;
  9. 任何與客戶或第三者有交易或商業關係,或擬進行交易或建立商業關係的財務機構;
  10. 銀聯通寶有限公司(下稱《銀通》)、易辦事(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易辦事》)、任何銀通及易辦事網絡下的自動櫃員機或銷售終端機之經營者、銀通網絡下的自動櫃員機提款咭的發行者及其他在香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動櫃員機或銷售終端機之經營者或服務供應商;
  11. 抬頭給予客戶之支票發票行,用以向該行確認支票經已付給客戶;
  12.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收數公司、消費者信貸提供者、信貸評級機構、財務機構、會計師、法律顧問、政府(包括所有海外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其部門、半官方機構、本地及海外具足夠管轄權之法庭及審裁團;
  13. 本行對客戶及第三者之權益之實質承讓人或擬承讓人、參予者或附屬參予者、受讓人,及任何其他將和本行合併的公司或擬購入本行全部或部份業務、資產或股份的其他公司;
  14. 任何在客戶的信用咭或提款咭上顯示其名稱或商標的第三者;
  15. 任何擔保人、或任何提供或考慮為客戶提供抵押品的人士;及/或
  16. 為本行相信將可用作通知客戶及/或第三者具興趣之服務用途的特選公司。
(f) 當認為有需要時,本行可在任何時間將所擁有的客戶及第三者資料在本地及海外作轉移、儲存及處理。
(g) 根據及包括《條例》中的條款及其項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信貸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1.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3. 查明本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知會本行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4. 要求獲告知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的資料類別,及收取所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 及
  5.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銀行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銀行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h)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i) 客戶或第三者也可將其資料用電話告知本行。客戶及第三者知悉其與本行職員的電話談話內容可能被錄音及用作證據,而本行並不會另事先通知。
(j)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本行的政策及慣例及所持有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存主任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2535號
(k) 本通知書不會限制客戶或第三者在《條例》或《信貸守則》項下所享有的權利。
*註: 就有關本通知書而言,「人士」一詞包括個人、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號、公司、法團、社團、合營企業、信託、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及合法代表每位上述人士行事的其他人士。
(如此中文本與英文本在文義上有歧異者,概以英文本為準。)
2010年5月
 

創興銀行就招聘收集個人資料之聲明

(1)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將從閣下之申請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使用於評估閣下是否適合擔任所申請的職位,以及在閣下獲挑選被考慮出任該職位時,用作訂定與閣下商討初步的薪酬及福利。閣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作保密處理。
(2) 閣下的個人資料將轉移給任何就有關你的職位申請事宜上具合法權利之其他人士或機構使用。如本公司的其他集團成員出現合適的職位空缺,本行或會將閣下的申請轉交有關機構考慮。
(3) 如閣下的申請不獲接納,閣下所遞交及填寫的個人資料和文件將不獲退回並將於本行完成整個招聘程序的十二個月後銷毀。
(4) 閣下日後如欲查詢及改正閣下之申請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形式向本行人力資源部申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可就辦理有關查詢資料要求之事宜徵收合理費用。
(5) 在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下,本行有權向閣下的前僱主、推薦人及/或有關人士索取或確認更多資料。
(6) 如閣下獲聘用,閣下同意並授權本行有權安排閣下進行入職前身體檢查並索取有關報告。
(7) 閣下同意如獲聘用,本行有權向閣下取得閣下的個人信貸資料及/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