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興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本行》)
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及本行資料政策
致 客戶及其他人士* 通知書
| (a) | 有關(i)於本行開立、維持或延續銀行戶口,(ii)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及(iii)為客戶及/或第三者的債務責任提供擔保及抵押品,客戶及其他人士(無論屬法人團體或其他)(下稱《第三者》)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副本以及身份證號碼等。 |
| (b) | 若未能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開立、維持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
| (c) | 客戶或第三者與本行在一般銀行業務關係運作當中,本行亦會收集客戶及第三者的資料,例如,當客戶發出支票、存入款項或使用本行之銀行服務或信貸。 |
| (d) | 本行可不時將客戶及第三者的資料使用、儲存、披露、轉讓和/或交換,以作下列用途:
|
| (e) | 本行會對其持有的客戶及第三者的資料保密,但本行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上述第(d)段列出或其他特訂的用途:
|
| (f) | 當認為有需要時,本行可在任何時間將所擁有的客戶及第三者資料在本地及海外作轉移、儲存及處理。 |
| (g) | 根據及包括《條例》中的條款及其項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信貸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
| (h) |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 (i) | 客戶或第三者也可將其資料用電話告知本行。客戶及第三者知悉其與本行職員的電話談話內容可能被錄音及用作證據,而本行並不會另事先通知。 |
| (j)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本行的政策及慣例及所持有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存主任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郵政總局信箱2535號 |
| (k) | 本通知書不會限制客戶或第三者在《條例》或《信貸守則》項下所享有的權利。 |
| *註: | 就有關本通知書而言,「人士」一詞包括個人、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號、公司、法團、社團、合營企業、信託、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及合法代表每位上述人士行事的其他人士。 |
|
(如此中文本與英文本在文義上有歧異者,概以英文本為準。)
2010年5月 |
|
創興銀行就招聘收集個人資料之聲明
| (1)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本行﹞將從閣下之申請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使用於評估閣下是否適合擔任所申請的職位,以及在閣下獲挑選被考慮出任該職位時,用作訂定與閣下商討初步的薪酬及福利。閣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作保密處理。 |
| (2) | 閣下的個人資料將轉移給任何就有關你的職位申請事宜上具合法權利之其他人士或機構使用。如本公司的其他集團成員出現合適的職位空缺,本行或會將閣下的申請轉交有關機構考慮。 |
| (3) | 如閣下的申請不獲接納,閣下所遞交及填寫的個人資料和文件將不獲退回並將於本行完成整個招聘程序的十二個月後銷毀。 |
| (4) | 閣下日後如欲查詢及改正閣下之申請上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請以書面形式向本行人力資源部申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可就辦理有關查詢資料要求之事宜徵收合理費用。 |
| (5) | 在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下,本行有權向閣下的前僱主、推薦人及/或有關人士索取或確認更多資料。 |
| (6) | 如閣下獲聘用,閣下同意並授權本行有權安排閣下進行入職前身體檢查並索取有關報告。 |
| (7) | 閣下同意如獲聘用,本行有權向閣下取得閣下的個人信貸資料及/或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