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匯報標準 (CRS) /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AEOI)
banner background image
概覽
常見問題
詞彙
自我證明

概覽

 

CRS/AEOI是一項新機制,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及把申報對象的資料與其財務賬戶資料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

 

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 (修訂) (第3號) 條例》(「修訂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為履行承諾,香港會於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根據修訂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閣下在創興銀行(「本行」) 開立新賬戶時,須提交自我證明,以供本行核實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對於先前已在本行開立的賬戶 (即2017年1月1日之前開立的賬戶),如本行對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有疑問,會要求閣下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

 

如閣下對自己的稅務居民身分有任何疑問,請考慮尋求專業意見。閣下亦可瀏覽香港稅務局 (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了解更多有關不同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對其稅務居民的定義和資料。

 

 




免責聲明

此網頁提供的資料只作參考之用,閣下不應視此為稅務或法律意見。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本行」) 不保證資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任何錯誤/遺漏或由於依賴此等資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請向專業顧問就本身情況尋求專業的法律及/或稅務意見。

中文譯本僅供参考,如與英文文本有歧義者,就歧義程度而言,概以英文本為準。

常見問題

  1. 甚麼人士 / 機構的資料須予申報?
    任何個人、實體及/或其控權人(只適用於被動非財務實體)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稅務管轄區有繳稅責任,而該稅務管轄區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則創興銀行(本行)便須識辨由該個人或實體所持有的財務賬戶。本行須每年蒐集及向香港稅務局(稅務局) 提交已識辨的申報對象的資料及其財務賬戶資料。稅務局會將有關資料傳送至該申報對象作為稅務居民所屬的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

  2. 我在本港生活及只在本港納稅,為何仍需提供 CRS / AEOI 要求的資料?
    《修訂條例》規定本行須應用盡職審查程序,向閣下收集所需資料和文件。為了識辨誰是申報對象,本行可要求閣下填寫「自我證明表格」以核實你的稅務居民身分。本行有責任申報由申報對象持有的財務賬戶。香港的納稅人如非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不會被申報。

  3. 如何得知我是否本港以外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一般而言,要斷定某個人或實體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有關人士身處之地點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如屬公司的情況,則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稅務管轄區繳稅(例如預扣稅、消費稅或資本增值稅),並不會使該人士自動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4. 若我是申報對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財務賬戶內的甚麼資料已由稅務局傳送給其他稅務管轄區?我可否反對財務機構發送我的資料給稅務局?
    《修訂條例》施加法律責任予本行,要求本行設立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及蒐集指定資料提交給稅務局。本行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法律/監管的要求,例如應告知賬戶持有人、本行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用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並會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有關個人資料準確無誤及安全穩妥。賬戶持有人也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正其個人資料。 若個別人士拒絕允許本行將其個人資料作自動交換資料用途,本行可考慮應否維持該賬戶

  5. 我需要提供那些資料給創興銀行?
    閣下須向本行提供的資料包括 :
    1. 姓名 / 名稱
    2. 實體成立為法團或設立所在地的稅務管轄區 (只適用於實體)
    3. 身分證號碼 / 商業登記證號碼
    4. 地址
    5. 出生日期 (只適用於個人)
    6. 出生地點 (只適用於個人)
    7. 實體類別 (只適用於實體)
    8. 被動實體的控權人 (只適用於被動非財務實體)
    9. 居留司法管轄區
    10. 稅務編號 (TIN)

  6.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開立新賬戶時,我是否需要向創興銀行提供自我證明?就我的先前賬戶,我是否需要向創興銀行提供自我證明?
    根據《修訂條例》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 (該等程序是按國際標準的需要而訂定的),就所有新賬戶而言,閣下須就你的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 向本行提供自我證明。至於先前賬戶,本行會進行盡職審查,以識辨及核實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如有疑問,本行會向閣下要求提供自我證明。

  7.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沒有持有外國護照及只須在香港繳稅。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框架下,創興銀行會否就我的資料向其他稅務管轄區
    假如閣下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稅務居民,本行不須和不應就你的財務資料向稅務局申報作為傳送至香港以外的稅務機關之用。

  8. 我居於A國及在當地有全職工作,而我的配偶則在香港工作並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們在創興銀行開立了一個聯名賬戶。假如將來香港跟A國簽訂自動交換資料協議,創興銀行是否須就我配偶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然後由稅務局傳送至A國的稅務當局?
    假如閣下根據A國的法律是當地的稅務居民,本行會就你的財務賬戶資料向稅務局申報,然後稅務局會透過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把聯名賬戶的資料(整體而不作分攤)傳送至A國的稅務機構。本行並不須就你配偶的資料向稅務局申報,因為你配偶並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區的稅務居民。

  9. 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國購入自住物業,並於創興銀行持有賬戶。如B國成為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創興銀行會否將我的財務賬戶資料提交稅務局,作為傳送至B國的稅務當局之用?
    假如閣下根據B國法律不是當地的稅務居民,你並不會純粹因為在B國持有物業及須於當地繳交資本增值稅而自動成為B國的稅務居民。如有疑問,我們建議非香港稅務居民尋求專業意見。

  10. 甚麼是自我證明? 為何我需提供此證明給銀行?
    這是閣下就本身的稅務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根據《修訂條例》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所有新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均須提交自我證明(內含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至於先前賬戶(即2017年1月1日之前開立的賬戶),如本行就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閣下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

  11. 如我之前所提供的資料有變,我應採取甚麼行動?
    如情況有所改變,引致閣下之前所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包括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閣下須在情況發生改變後30日內,向本行提交一份已適當更新的「自我證明表格」以更新資料。

  12. 是否所有金融機構皆須識辨和蒐集我的資料?
    是。根據《修訂條例》要求,本港所有金融機構皆須識辨和蒐集閣下相關財務賬戶的資料(獲豁免的金融機構除外)。

  13. 稅務局如何保障我的私隱及所交換資料能予以保密?
    與香港稅務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伙伴,只會為香港有簽訂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的伙伴。兩類協定均就保障納稅人私隱及所交換資料能予以保密方面,提供國際標準所訂明的保障。這些保障將適用於為自動交換資料目的而交換的資料。此外,自動交換資料協定訂明,所有交換的資料均須符合有關保密規則及資料私隱的保障措施。如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則或保障措施,香港可暫停有關資料交換安排,甚或可終止與相關伙伴的自動交換資料協定。

  14. 有那些國家 / 地區參與 CRS / AEOI?
    在經合組織建立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內,你可以尋找參與國家 / 地區的資料,該網址為: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crs-by-jurisdiction/



免責聲明

此網頁提供的資料只作參考之用,閣下不應視此為稅務或法律意見。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本行」) 不保證資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任何錯誤/遺漏或由於依賴此等資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請向專業顧問就本身情況尋求專業的法律及/或稅務意見。

中文譯本僅供参考,如與英文文本有歧義者,就歧義程度而言,概以英文本為準。

詞彙



  1.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是一項新機制,涉及把財務帳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議的海外稅務管轄區(或稱為「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2. 共同匯報標準
    共同匯報標準是適用於財務機構的全球性資料收集及匯報規定,旨在協助打擊逃稅及維護稅制完整。根據該規定,本行必須確定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通常是閣下因居民身分而有責任繳納薪俸稅或公司利得稅的國家/地區),如有非本港稅務居民或非本港納稅所在地的客戶,本行須將其相關資料交予香港稅務局。相關資料或由多個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共享。

  3.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共有多個成員國,外加歐洲委員會以及巴西、中國、印度、印尼及南非等關鍵夥伴。


  4. 個人
    個人是指持有本行個人賬戶或產品的客戶。根據共同匯報標準規定,個人也包括獨資商戶。


  5. 獨資商戶
    獨資商戶是由個人獨自擁有及經營的商業實體,其擁有人與業務在法律上不作區分。


  6. 實體
    共同匯報標準將實體定義為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組織、合夥企業、信託或基金會。因此,實體包括任何持有本行商業賬戶、產品或使用本行服務的客戶,但不包括獨資商戶。根據該規定,獨資商人被視為個人。


  7. 控權人
    控權人是指最終對實體有控制性擁有權權益的自然人。如果沒有任何自然人因擁有權權益而有控制權,則實體的控權人為透過其他方式控制實體的自然人。對於信託而言,控權人是該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某個(或若干個)或某類別(或若干類別)受益人,以及任何最終有效控制該信託的自然人


  8. 自我證明表格
    根據共同匯報標準,閣下可以使用已填妥的自我證明表格去確認其稅務居民身分。本行共有三種自我證明表格,分別供個人、實體以及控權人使用。對於某些類別的實體,除了要向本行提交實體自我證明表格以外,亦需提交控權人的自我證明表格。此要求在實體自我證明表格及控權人自我證明表格上均有説明。


  9. 稅務居民身分
    就稅務目的而言,閣下的稅務居民身分為你擁有居民身分或進行稅務登記的國家/地區。各國家/地區對如何定義稅務居民身分有各自的規則。請諮詢閣下的稅務顧問或瀏覽經合組織網站,以取得有關稅務居民身分的更多資訊。


  10. 稅務編號
    稅務編號是國家/地區編配給你的專有編號,由一串字母及/或數字組成。有些國家/地區並無發出稅務編號,而是採用其他號碼,如社會安全號碼/社會保險號碼 (個人) 或公司註冊號碼 (實體) 等。



免責聲明

此網頁提供的資料只作參考之用,閣下不應視此為稅務或法律意見。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本行」) 不保證資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任何錯誤/遺漏或由於依賴此等資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請向專業顧問就本身情況尋求專業的法律及/或稅務意見。

中文譯本僅供参考,如與英文文本有歧義者,就歧義程度而言,概以英文本為準。

自我證明下載






免責聲明

此網頁提供的資料只作參考之用,閣下不應視此為稅務或法律意見。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本行」) 不保證資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對任何錯誤/遺漏或由於依賴此等資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請向專業顧問就本身情況尋求專業的法律及/或稅務意見。

中文譯本僅供参考,如與英文文本有歧義者,就歧義程度而言,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