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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持卡人合約通知

親愛的客戶:

本行茲通知閣下,由2005年4月1日起,廖創興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款第5(b iv)條及第14條將作出以下修訂。

現將修訂後有關條款載列如下:

5. (b) (iv) 
倘若交易涉及港元以外之貨幣,相等於該交易款額的港元款額將按本行參考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ssociation/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連同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ssociation/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向本行收取的交易費用(如適用者)計算。

14. 外幣交易
以港幣以外之貨幣進行之交易須於記入信用卡賬戶之借方(或貸方,視情況而定)前兌換為港幣。本行將有權以本行規定之任何貨幣支付與本合約有關之任何款項。若因本合約需要將某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有關之兌換率將由本行本著真誠運用絕對酌情權訂定,而所指定之兌換率具終局性,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持卡人須將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ssociation/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因有關外幣、外幣匯兌、匯款及電匯向本行收取的任何收費及費用償付予本行。

如閣下就上述之修改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客戶服務熱線2161 8888。閣下亦可拒絕接受上述之修改,並援引閣下在該合約第9條下之權力,以終止有關合約。

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