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1年11月8日在本行網站張貼,並於2011年12月9日起生效。)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CE編號AAA621)是根據銀行業條例之認可機構,亦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經營第1,4及9類受規管活動之註冊機構。創興銀行有限公司在香港之註冊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二十四號創興銀行中心地下。
重要通知
風險披露聲明:
此乃重要及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文件,閣下應在簽署前考慮尋求獨立及專業的意見以保障 閣下之權利及利益。請 閣下仔細閱讀並確保清楚理解以下各條款。
| i. | 本風險披露聲明並不披露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客戶須根據其本身的財政狀況、投資目標及可承受的風險,仔細考慮「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是否適合客戶之投資。本行建議客戶適當地諮詢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 |
| ii. |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有別於傳統定期存款,是涉及相當風險的結構性產品投資。「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並不保本,回報視乎定價日定盤時的市況而定。客戶或有可能因掛鈎貨幣貶值而招致損失,此等損失可能會抵銷「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所賺取的利息,甚至導致存款本金虧損。 |
| iii. | 貨幣匯率會受範圍廣泛的因素所影響,包括國家及國際金融和經濟情況以及政治事件和自然事故。正常市場力量的效應有時可能遭受中央銀行及其他機構的干預。匯率及與該等匯率掛鈎的價格有時可能會急速上升或下跌。有關政府或權力機構可設定外匯管制或其他貨幣措施而不須給予通知。此等管制或措施對某種貨幣的兌換性或流動性可能有不利影響,並且可能對「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產生意料之外的後果。進誌客戶結算賬戶之掛鈎貨幣在非常情況下甚至會變得毫無價值,而客戶或會虧蝕所有存款本金及利息。 |
| iv. | 即使客戶對掛鈎貨幣的走勢預測正確,「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最高回報亦只限於預先設定的本金及利息。 |
| v. |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不等同亦不應被視作一般定期存款之替代品。 |
| vi. | 投資於「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客戶面對發行人風險包括本行的借貸能力風險,若銀行破產及/或不能償還債務,客戶將被認定為無擔保的債權人及不能對任何資產或抵押品享有優先申索權。「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受銀行的實際和預計借貸能力所影響及不保證銀行於須償還債務時不會拖欠債務。於最壞情况下,例如銀行破產,客戶或會損失所有「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本金及利息。 |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管限客戶於本行敍做的「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各種權利及責任。如本行接受閣下的指示(不論是以書面或以口頭方式),本條款將對閣下具有法律約束力。1. 定義及釋義
| 1.1 | 在本條款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賬戶章則」指不時經本行單獨酌情修訂或補充及生效的銀行賬戶章則; 「本行」或「銀行」指創興銀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銀行營業日」指 (a) 本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不包括 (1) 星期六及 (2) 介乎 (i) 發出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與 (ii) 按本行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在除下該訊號或警告之後的時間之間的任何期間)及 (b) 如任何付款須以港元以外的貨幣進行,在該貨幣的主要金融中心內的商業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 「確認書」具有第7條所列出的涵義;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具有第2.1條所列出的涵義; 「客戶」指向本行提交「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指示的任何人士或持有一筆或多於一筆未到期「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任何人士;如相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是以兩位或以上人士聯名持有,「客戶」應合指所有該等人士;如客戶是獨資經營者,「客戶」包括該獨資經營者及該獨資經營者的繼承人;或如客戶是合夥經營,「客戶」指該合夥經營不時的所有合夥人及該合夥經營的繼承人; 「交易日」」就一項「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言,指依照第6條,客戶與本行間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形成的日子; 「存款貨幣」指由客戶所選擇並經本行同意就敍做「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由客戶存入本行的最初存款時所採用的貨幣; 「定價日」就一項「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言,指經本行與客戶於交易日雙方同意指定,於該日本行會決定適用的結算匯率; 「結算匯率」就一項「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言,指由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指定,於相關定價日(香港時間)下午2時或大約下午2時,所釐定的相關存款貨幣與其掛鈎貨幣之間的當時市場匯率(該匯率須按照協定匯率之報價形式顯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投資賬戶」指客戶為了持有依據本條款及/或投資賬戶條件所作出的客戶投資項目(包括「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在本行以其名義開立、維持及操作的每個投資賬戶; 「投資賬戶條件」指不時經本行單獨酌情修訂或補充及生效的銀行投資賬戶一般條款和條件; 「發行人風險」指若結構性產品發行人破產及不能償還債務,相關產品投資者將被認定為無擔保的債權人及不能對發行人持有之資產享有優先申索權; 「掛鈎貨幣」就一項「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言,指相關存款貨幣可被兌換成的貨幣(該貨幣須由客戶選擇並經本行同意); 「到期日」就一項「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言,指在相關確認書上所註明,「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存款期的最後一日; 「本金」具有第8條所列出的涵義;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知」指本行不時發出或分發給其客戶及其他人士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本行資料政策致客戶及其他人士通知書,此通知書不時經本行單獨酌情修訂或補充; 「風險披露聲明」包括分別在上面及投資賬戶條件內所列出的任何或所有風險披露聲明; 「結算賬戶」指客戶的投資賬戶相聯繫及經客戶指定之賬戶,該(等)賬戶供於結算日其「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存款貨幣或掛鈎貨幣)入賬之用; 「結算日」指於確認書上顯示,於當日「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將入賬於客戶之結算賬戶內; 「協定匯率」就一項「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而言,指於該「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的日期,由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所釐定及經客戶同意,並在該「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確認書上指明的相關存款貨幣與其掛鈎貨幣之間的匯率; 「本條款」指可能不時經本行單獨酌情修訂或補充的「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條款及條件。 |
| 1.2 | 在本條款內: |
| 1.3 | 本條款的英文及中文文本如有任何抵觸,一切該些抵觸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
2. 一般情況
| 2.1 | 本條款應適用於就本行的「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產品為目的所存放或將存放於本行的所有款項。根據該產品,視乎存款貨幣與其掛鈎貨幣之間的貨幣匯率變動,該等款項的本金及利息可採用掛鈎貨幣而非存款貨幣支付(所有該等本金款項被合稱為「「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 |
| 2.2 | 除本條款外,投資賬戶條件及賬戶章則亦將適用於「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如本條款與該等其他文件有任何抵觸,該些抵觸應以本條款為準。如投資賬戶條件與賬戶章則有任何抵觸,該些抵觸應以前者為準。 |
3. 本行擔任當事人
| 本行將會在所有與客戶之「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交易中擔任當事人。 |
4. 風險披露
| 4.1 | 客戶已閱讀、明白及同意接納風險披露聲明項下所披露的各樣風險與及一切可能涉及的其他風險,而該些其他風險,本行對客戶而言並無任何責任。 |
| 4.2 | 客戶不得在到期前提取「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或要求銀行平倉。「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不會自動獲得續期。 |
5. 存款保障計劃下並非受保障存款
| 按照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的原則,結構性存款並不受保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
6.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的形成
| 6.1 | 在訂立任何「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之前,客戶須依照尤其投資賬戶條件在本行開立及維持一個投資賬戶。 |
| 6.2 | 本行對以下各項應有不時唯一絕對酌情權決定:(a) 就提供某一特定貨幣組合的「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報價,(b) 就「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應支付的息率,(c) 存款貨幣的最低及最高金額,(d)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存款期及其到期日,(e) 就「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所採用的任何匯率,(f)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任何其他條款及 (g) 是否接受客戶有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任何指示。 |
| 6.3 | 如客戶接納或同意本行對「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所報出的任何開出條款(不論該接納或同意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在該接納或同意後,一宗客戶與本行間有法律約束力的「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馬上形成。客戶因此必須以存款貨幣及按已同意的其他條款作出存款,而本行亦必須以存款貨幣及按已同意的其他條款接受存款,該等條款將紀錄於本行給與客戶之確認書內。為釋疑慮,該合約不應為附有條件的或視乎客戶收到該確認書或任何書面確認而定或生效。如客戶在具約束力的合約成立之後不能提供足夠資金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客戶將要對本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損失負上責任,該等費用及損失包括本行就終止相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及利息所持的對沖倉盤的費用。客戶同意若於作出接納或同意「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條款後的5個銀行營業日內,仍未收到「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確認書,當立即通知本行。 |
| 6.4 | 在不影響投資賬戶條件的條款的原則下,客戶同意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以不時由本行所操作的任何系統錄下又或以書面形式記錄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的談話(包括指示),及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以書面形式及/或其他方式(包括電子或數碼化方式)記錄所有其他指示。本行對該等談話的記錄,在本行沒有明顯錯誤、疏忽或欺詐的情況下,應具終局性並對客戶具約束力。本行可在本行單獨酌情所釐定的期限屆滿之後處置及/或清除任何該等書面或其他記錄。 |
| 6.5 | 如本行基於非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的任何理由(包括本行的電腦及/或其他系統基於任何理由而不能正常運作或損毀)而無法接受客戶的指示或接受客戶的指示失敗,對於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本行將無須負上責任,但因本行或本行的授權僱員或代理人的欺詐行為、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引致者則除外。 |
7. 確認書
| 在「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依照第6條達成協議之日後2個銀行營業日內,本行應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確認書」),列出該「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合約的各項條款。客戶必須立即查核該確認書上所有細節,而如客戶認為在該確認書內所列明的任何資料在任何方面不正確、不完整或存在錯誤的,應立即通知本行。如在依據第15條設定客戶已收到確認書之後5個銀行營業日內,本行並無收到客戶的任何通知,客戶應被當作已確認在確認書內列明的所有合約細節在各方面均屬真實、完整及準確。 |
8. 到期日
| 8.1 | 於到期日,本行將會根據以下情況向客戶支付相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
||||
| 8.2 | 本金的利息將作累算及延遲於到期日給付,並且應根據實際已過日數(包括利息累算的期間內的第一日但不包括最後一日)及一年360/365日(取決於市場慣常對相關存款貨幣所採用的「日子點算」常規,而本行真誠地單獨酌情決定)計算。 | ||||
| 8.3 | 如基於任何理由,原先為「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所指明的到期日及/或定價日並非銀行營業日,則到期日及/或定價日應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而額外利息本行可單獨酌情決定,將會就相關本金,按本行適用於該「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存款貨幣的普通儲蓄存款利率(此息率可能與在確認書內所指明的息率不同),自原先指明的到期日(包括該日)起至實際到期日(不包括該日)為止每日累算。 | ||||
9. 付款
| 9.1 | 除非本行於相關到期日之前2個營業日收到客戶有關本金及利息的相反指示,否則本金及利息應以相關貨幣存入客戶在本行的結算賬戶內。 |
| 9.2 | 本行可酌情就以港元以外的貨幣設定的任何「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依據上文第8.1條以存款貨幣或其掛鈎貨幣付款或本行單獨酌情決定以付款之時本行的外匯現貨價兌換為港元等值金額付款。 |
| 9.3 | 每筆「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將只在作出存款所屬的本行相關香港分行方可支付,即使「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以港元以外的貨幣作出(或獲付還)亦然。 |
| 9.4 | 儘管在本條款中包括第8.1條及本條有相反的規定,本行在無須負上責任及無須披露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可隨時順應法律及/或監管方面之要求或當本行基於審慎的理由,暫停、凍結或終止客戶的任何「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及任何賬戶。 |
10. 資料只供參考
| 10.1 | 本行可向客戶不時提供資料,而該等資料可能包括參考匯率,而所有資料應只提供予客戶作參考之用。 |
| 10.2 | 對於任何參考匯率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同意本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而該等資料只提供予客戶作參考之用,客戶可就敍做「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及約束該投資的相關條款及條件諮詢獨立專業顧問的意見。 |
11. 提前提取「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
| 客戶不得在到期前提取「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或要求本行平倉。 |
12. 本行決定的終局性
| 如有關「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的任何匯率(協定匯率除外)或任何其他事宜須由本行釐定或決定,本行應真誠地作出該釐定或決定及(如涉及協定匯率以外的匯率)亦須按照在相關外匯市場的公認作業方式作出該釐定或決定。在受上述較後一項條件的規限下,上述每項在本行單獨酌情作出的釐定或決定,在沒有明顯錯誤、疏忽或欺詐的情況下,應具終局性及約束力。 |
13. 「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並無抵押等
| 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士,就任何「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作出轉讓、按揭、讓與、處置、押記、抵押或其他產權或利益負擔,但經本行不時同意向本行作出的轉讓、按揭、讓與、處置、押記、抵押或產權或利益負擔以用作保證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對本行的責任則除外。 |
14. 陳述
客戶向本行保證、陳述及同意如下:
|
15. 通知
| 15.1 | 由本行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客戶為收件人並以客戶不時以書面告知本行的地址為收件地址或以本行的記錄上顯示為客戶最後為本行所知的地址為收件地址,則應當作已被有效送達客戶。任何親自送遞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在交付之時應當作已被有效送達。以郵寄(預付郵費)送交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a) 如地址在香港,則在投寄之後48小時當作已被有效送達或 (b) 如地址在香港境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在投寄之後7日應當作已被有效送達,即使被郵局退回亦然。以電傳或圖文傳真發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在傳送之時應當作已被有效送達。 |
| 15.2 | 儘管有相反的規定,向構成客戶的任何其中一人送達通知或其他文件將視作有效送達構成客戶的這等其他人士。 |
16. 管限法律
| 本條款及每筆「自由息」外幣掛鈎存款應受香港法律所管限。客戶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獨有司法管轄權。 |
17. 修訂
| 本行有權單獨酌情藉着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日(本行不能合理控制者除外)通知,隨時補充、修訂或更改任何或所有本條款,而該等補充、修訂或更改經本行於本行網站及/或本行於香港之任何分行放置本條款之已更新版本後,將於本行指定之日期開始生效。 |
客戶的確認及聲明 |
|---|
| 本人/吾等確認及聲明: |
|
|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