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下称《本行》〕
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
致 客户及其他人士通知书补充通知 - 适用于按揭
本补充通知适用于本行在2011年4月1日或以後收到的按揭申请。本补充通知的条文跟现有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致客户及其他人士通知书的条文如有任何歧异,就按揭申请及按揭而言,应以本补充通知的条文为准。
本行不时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资料当中,本行会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供下述关于客户的资料〔包括其可能不时更新的任何资料〕:
(a) 全名;(b)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丶按揭人或担保人〕;
(c) 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d) 出生日期;
(e) 地址;
(f)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户号码;
(g)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h)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户状况〔如:生效丶已结束丶已撇账〕;及
(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丶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不时持有按揭的宗数,于信贷资料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用。
根据《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客户享有指示本行要求信贷资料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与已结束账户有关的任何账户资料的权利会由2011年4月1日起伸延至涉及按揭的个人信贷。
二零一一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