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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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版本於2017年7月1日在本行网站张贴)

重要通知
此乃重要及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阁下应在签署前考虑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以保障 阁下之权利及利益。请 阁下仔细阅读并确保清楚理解以下各条款。

除另有所指明外,「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条款及条件(见下)所采用之词彙及定义亦适用於以下之风险披露声明。

 

 

风险披露声明:

  • 并非定期存款 –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并不等同於及亦不应被视为定期存款的代替品。本产品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所保障。
  • 衍生工具风险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内含阁下作为投资者售予本行外汇认沽期权。期权交易涉及风险,特别是出售期权。虽然出售期权所收取的期权金为固定,阁下仍可能蒙受超过该期权金的损失,且阁下的损失可能重大。
  • 潜在收益有限 – 最高潜在收益为合约利息。
  • 最大潜在亏损 –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并非保本产品:掛鈎货币在非常情况下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阁下可能会损失阁下的全部存款金额及合约利息。
  • 有别於买入掛鈎货币 – 投资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有别於直接买入掛鈎货币。
    如阁下以存款货币买入掛鈎货币及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一样的存款期作出存款,阁下将於到期日收取存款利息但面临外汇盈亏,而该盈亏乃视乎掛鈎货币相对存款货币於存款期的汇率走向而定。但若阁下投资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本行将於存款定价日以协定汇率与结算汇率作比较。若掛鈎货币相对存款货币升值或结算汇率等於协定汇率,阁下将可以存款货币而不是掛鈎货币收取本金及合约利息,阁下投资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收益仅限於合约利息。若掛鈎货币相对存款货币贬值,阁下则收取存款货币全数以协定汇率兑换成掛鈎货币的本金及合约利息,阁下之投资收益(无论正数或负数)将相若於当初阁下以协定汇率以存款货币买入掛鈎货币加上合约利息。
  • 市场风险 –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回报与存款货币兑掛鈎货币的汇率掛鈎。汇率的变动可能出乎预料、突如其來而且幅度庞大,并受当中包括複杂的政治及经济因素影响。新兴国家的货币可能较其他货币更为波动。任何该等汇率变动均可能不利於阁下在「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下的潜在收益或亏损。
  • 流通性风险 –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乃为持有至到期而设。阁下无权在到期前要求提早终止本产品或要求本行替阁下平仓。阁下不得向任何人士,就任何「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作出转让、按揭、让与、处置、押记、抵押或其他产权或利益负担,但经本行不时单独酌情同意向本行作出的转让、按揭、让与、处置、押记、抵押或产权或利益负担以用作保證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对本行的责任则除外。
  • 银行的信贷风险 –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并无以任何抵押品作抵押。当阁下购买本产品,阁下将依赖银行的信用能力。如银行无力偿债或未能履行其於本产品下的责任,阁下只可以银行的无抵押债权人身份提出申索。在最坏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阁下的全部存款金额及合约利息。
  • 货币风险 – 倘存款货币及/或掛鈎货币并非阁下的本土货币,而阁下选择於到期後时将其兑换成阁下的本土货币,则阁下可能因汇率波动而获得收益或招致亏损。]
  • 本行提早终止的风险 – 本行有权(但无责任)因遵照法律及/或监管方面之要求或当本行基於审慎的理由提早终止本产品。若银行提早终止本产品,阁下须承担有关回购先前所沽出的认沽期权所涉及之费用。此费用或许极其高昂,甚至相等於阁下之全部存款本金。
  • 调整风险 – 在发生若干事件(如相关基础货币的价值重估、以另一种货币取代相关基础货币或实施影响存款货币/掛鈎货币的外汇管制)的情况下,本行可调整「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条款,以反映有关事件的影响(包括延迟付款或以本行所选的另一种货币取代原本的可交付货币),由本行釐定之该项调整或会对阁下投资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造成负面影响。
  • 有关人民币的风险 – 倘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存款货币或掛鈎货币为离岸人民币*,离岸人民币兑换其他外币(包括港币)的价格会有波动,并将受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法定或监管机关/组织(「中国政府」)不时对人民币的管制、指引、政策及/或措施所影响。例如,中国政府规管在岸人民币与外币(包括港币)之间的兑换,由於在岸人民币与离岸人民币本身均是人民币,分别在不同及分开的市场上买卖,这会影响离岸人民币的价值。人民币现时并非可自由兑换货币,不能确保人民币的转让、兑换或其流动性受到干扰的情况不会发生。
    由於人民币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独立运作,而彼此之间的流通量亦受高度限制,在岸人民币与离岸人民币目前按不同汇率买卖,而且未必会出现相同方向或程度的变动。买卖离岸人民币的汇率可能会较买卖在岸人民币的汇率出现溢价或折让,而且或会出现重大买卖差价。
  • 集中风险 – 阁下应避免投资过度集中於某类投资产品及/或个别的发行人或交易对手。
  • 并无售後冷静期 – 售後冷静期不适用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
  • 风险未能尽录 – 以上所述的风险未有亦不打算尽录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建议阁下寻求合适之独立专业意见。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谨请阁下注意,在釐定内含人民币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相关汇率时,本行将采用离岸人民币(CNH)汇率而非在岸人民币(CNY)汇率。

 

对客户的建议
投资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前,客户须根据其本身的财政状况、投资目标及可/愿意承受的风险,仔细考虑「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是否适合客户之投资。本行建议客户谘询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条款及条件

本条款管限客户於本行敍做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各种权利及责任。如本行接受阁下的指示(不论是以书面或以口头方式),本条款将对阁下具有法律约束力。

 

  1. 定义及释义
    1. 在本条款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账户章则」指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及生效的本行账户章则; 
      本行」或「银行」指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银行营业日」指 (a) 本行在香港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 (1) 星期六及 (2) 介乎 (i) 发出8号或以上颱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与 (ii) 按本行以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除下该讯号或警告之後的时间之间的任何期间)及 (b) 如任何付款须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进行,在该货币的主要金融中心内的商业银行开放营业的日子; 
      确认书」具有第7条所列出的涵义; 
      合约存款息率」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於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的日期,由本行按其绝对酌情权所釐定及经客户同意,并在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确认书上指明的利率;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具有第2.1条所列出的涵义; 
      客户」指向本行提交「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指示的任何人士或持有一笔或多於一笔未到期「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任何人士;如相关「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是以两位或以上人士联名持有,「客户」应合指所有该等人士;如客户是独资经营者,「客户」包括该独资经营者及该独资经营者的继承人;或如客户是合夥经营,「客户」指该合夥经营不时的所有合夥人及该合夥经营的继承人; 
      交易日」」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依照第6条,客户与本行间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形成的日子; 
      存款货币」指由客户所选择并经本行同意就敍做「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由客户存入本行的最初存款时所采用的货币; 
      定价日」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经本行与客户於交易日双方同意指定,於该日本行会决定适用的结算汇率; 
      结算汇率」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由本行按其绝对酌情权不时指定,於相关定价日(香港时间)下午2时或大约下午2时,所釐定的相关存款货币与其掛鈎货币之间的当时市场汇率(该汇率须按照协定汇率之报价形式显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账户」指客户为了持有依据本条款及/或投资账户条件所作出的客户投资项目(包括「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在本行以其名义开立、维持及操作的每个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条件」指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及生效的银行投资账户一般条款和条件; 
      发行人风险」指若结构性产品发行人破产及不能偿还债务,相关产品投资者将被认定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及不能对发行人持有之资产享有优先申索权; 
      掛鈎货币」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相关存款货币可被兑换成的货币(该货币须由客户选择并经本行同意); 
      到期日」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在相关确认书上所註明,「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存款期的最後一日; 
      本金」具有第8条所列出的涵义;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知」指本行不时发出或分发给其客户及其他人士的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本行资料政策致客户及其他人士通知书,此通知书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 
      风险披露声明」包括分别在上面及投资账户条件内所列出的任何或所有风险披露声明; 
      结算账户」指客户的投资账户相联繫及经客户指定之账户,该(等)账户供於结算日其「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存款货币或掛鈎货币)入账之用; 
      结算日」指於确认书上显示,於当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将入账於客户之结算账户内; 
      协定汇率」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而言,指於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的日期,由本行按其绝对酌情权所釐定及经客户同意,并在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确认书上指明的相关存款货币与其掛鈎货币之间的汇率; 
      本条款」指可能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条款及条件。
    2. 在本条款内:
      1. 表示单数的词语及用语应包括複数,反之亦然;提述一种性别应包括提述所有其他性别;
      2. 条文」除另有指明外,指本条款内之一项条文及条文标题只为方便参考而载入,不应影响释义;
      3. 」或「人士」一词应包括公司、协会、法团、商号、合夥经营、合营企业、信託、国家、国家代理机构或个人,而如属个人,则包括他或她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委员会、接管人或代表前述各人合法行事的其他人士;
      4. 包括」一词应解释为指「包括不限於」(但当用以计算时间期限时则除外)。
    3. 本条款的英文及中文文本如有任何抵触,一切该些抵触应以英文文本为準。
  2. 一般情况
    1. 本条款应适用於就本行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产品为目的所存放或将存放於本行的所有款项。根据该产品,视乎存款货币与其掛鈎货币之间的货币汇率变动,该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可采用掛鈎货币而非存款货币支付(所有该等本金款项被合称为「「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
    2. 除本条款外,投资账户条件及账户章则亦将适用於「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如本条款与该等其他文件有任何抵触,该些抵触应以本条款为準。如投资账户条件与账户章则有任何抵触,该些抵触应以前者为準。
  3. 本行担任当事人
    本行将会在所有与客户之「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交易中担任当事人。
  4. 风险披露
    1. 客户已阅读、明白及同意接纳风险披露声明项下所披露的各样风险与及一切可能涉及的其他风险。
    2. 客户不得在到期前提取「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或要求本行平仓。「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不会自动获得续期。
  5. 存款保障计划下并非受保障存款
    按照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的原则,结构性存款并不受保障。「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6.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的形成
    1. 在订立任何「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之前,客户须依照尤其投资账户条件在本行开立及维持一个投资账户。
    2. 本行对以下各项应有不时唯一绝对酌情权决定:(a)  就提供某一特定货币组合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报价,(b)  就「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应支付的息率,(c)  存款货币的最低及最高金额,(d)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存款期及其到期日,(e) 就「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所采用的任何汇率,(f)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任何其他条款及 (g) 是否接受客户有关「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任何指示。
    3. 如客户接纳或同意本行对「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所报出的任何开出条款(不论该接纳或同意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在该接纳或同意後,一宗客户与本行间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马上形成。客户因此必须以存款货币及按已同意的其他条款作出存款,而本行亦必须以存款货币及按已同意的其他条款接受存款,该等条款将纪录於本行给与客户之确认书内。为释疑虑,该合约不应为附有条件的或视乎客户收到该确认书或任何书面确认而定或生效。如客户在具约束力的合约成立之後不能提供足够资金作「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客户将要对本行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负上责任,该等费用及损失包括本行就终止相关「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及利息所持的对冲仓盘的费用。客户同意若於作出接纳或同意「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条款後的5个银行营业日内,仍未收到「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确认书,当立即通知本行。
    4. 在不影响投资账户条件的条款的原则下,客户同意本行可以(但并无责任)以不时由本行所操作的任何系统录下又或以书面形式记录客户与本行之间的任何以电话或其他方式的谈话(包括指示),及本行可以(但并无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或其他方式(包括电子或数码化方式)记录所有其他指示。本行对该等谈话的记录,在本行没有明显错误、疏忽或欺诈的情况下,应具终局性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在适用法律、规则、守则、指引和规例的规範之下,本行可在本行单独酌情所釐定的期限届满之後处置及/或清除任何该等书面或其他记录。
    5. 如本行基於非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的任何理由(包括本行的电脑及/或其他系统基於任何理由而不能正常运作或损毁)而无法接受客户的指示或接受客户的指示失败,对於客户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本行将无须负上责任,但因本行或本行的授权僱员或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致者则除外。
  7. 确认书
    在「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依照第6条达成协议之日後2个银行营业日内,本行应向客户发出书面确认(「确认书」),列出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合约的各项条款。客户必须立即查核该确认书上所有细节,而如客户认为在该确认书内所列明的任何资料在任何方面不正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应立即通知本行。如在依据第15条设定客户已收到确认书之後5个银行营业日内,本行并无收到客户的任何通知,而且确认书没有明显谬误,客户应被当作已确认在确认书内列明的所有合约细节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完整及準确。
  8. 到期日
    1. 於到期日,本行将会根据以下情况向客户支付相关「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1. 如基於在定价日结算汇率与协定汇率相比下,(01) 掛鈎货币相对存款货币升值或(02) 结算汇率等於协定汇率,本行将向客户支付确认书内列明的以存款货币计值的相关「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本金(「本金」)及以存款货币计值的该本金利息;或
      2. 如基於在定价日结算汇率与协定汇率相比下,掛鈎货币相对存款货币贬值,在本行的选择下(而本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定价日不迟於相关确认书内所指明的时间行使该期权),本行将向客户支付确认书内列明的相关本金及按在存入本金之时所指明的合约存款息率计算的该本金利息,唯上述本金及利息须按适用的协定汇率兑换成相关掛鈎货币。
    2. 本金的利息将作累算及延迟於到期日给付,并且应根据实际已过日数(包括利息累算的期间内的第一日但不包括最後一日)及一年360/365日(取决於市场惯常对相关存款货币所采用的「日子点算」常规,而本行真诚地单独酌情决定)计算。
    3. 如基於任何理由,原先为「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所指明的到期日及/或定价日并非银行营业日,则到期日及/或定价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而额外利息本行可单独酌情决定,将会就相关本金,按本行适用於该「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存款货币的普通储蓄存款利率(此息率可能与在确认书内所指明的息率不同),自原先指明的到期日(包括该日)起至实际到期日(不包括该日)为止每日累算。
  9. 付款
    1. 除非本行於相关到期日之前2个营业日收到客户有关本金及利息的相反指示,否则本金及利息应以相关货币存入客户在本行的结算账户内。
    2. 本行可酌情就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设定的任何「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依据上文第8.1条以存款货币或其掛鈎货币付款或本行单独酌情决定以付款之时本行的外汇现货价兑换为港元等值金额付款。
    3. 每笔「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将只在作出存款所属的本行相关香港分行方可支付,即使「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以港元以外的货币作出(或获付还)亦然。
    4. 儘管在本条款中包括第8.1条及本条有相反的规定,本行在无须负上责任及无须披露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随时顺应法律及/或监管方面之要求或当本行基於审慎的理由,暂停、冻结或终止客户的任何「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及任何账户。
  10. 资料只供参考
    1. 本行可向客户不时提供资料,而该等资料可能包括参考汇率,而所有资料应只提供予客户作参考之用。
    2. 对於任何参考汇率的準确性或完整性,客户同意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该等资料只提供予客户作参考之用,客户可就敍做「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及约束该投资的相关条款及条件谘询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
  11. 提前提取「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
    客户不得在到期前提取「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或要求本行平仓。
  12. 本行决定的终局性
    如有关「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任何汇率(协定汇率除外)或任何其他事宜须由本行釐定或决定,本行应真诚地作出该釐定或决定及(如涉及协定汇率以外的汇率)亦须按照在相关外汇市场的公认作业方式作出该釐定或决定。在受上述较後一项条件的规限下,上述每项在本行单独酌情作出的釐定或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疏忽或欺诈的情况下,应具终局性及约束力。
  13. 「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并无抵押等
    客户不得向任何人士,就任何「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作出转让、按揭、让与、处置、押记、抵押或其他产权或利益负担,但经本行不时同意向本行作出的转让、按揭、让与、处置、押记、抵押或产权或利益负担以用作保證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对本行的责任则除外。
  14. 陈述
    客户向本行保證、陈述及同意如下:
    1. 客户已年满18岁且并非美国或加拿大公民或居民;
    2. 客户现正及将会以当事人身分而并非以信託人或代理人身分投资「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
    3. 客户明白根据「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所作出的货币交易种类的性质及其对客户而言是否适合,以及该等交易所涉及的风险,而客户有足够经验以评估该等交易是否适合客户;
    4. 客户乃依赖客户本身的独立判断作出每笔「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
    5. 客户有全面能力、权力及授权同意作出「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及行使和履行客户就「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的权利和责任,并且已取得作出以上各项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及同意,该等批准及同意均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本条款对客户具约束力;及
    6. 由客户所作出的一切陈述、担保及同意应时刻维持真实、完整及準确。
  15. 通知
    1. 由本行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客户为收件人并以客户不时以书面告知本行的地址为收件地址或以本行的记录上显示为客户最後为本行所知的地址为收件地址,则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客户。任何亲自送递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在交付之时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以邮寄(预付邮费)送交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a)  如地址在香港,则在投寄之後48小时当作已被有效送达或  (b)  如地址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在投寄之後7日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即使被邮局退回亦然。以电传或图文传真发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在传送之时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
    2. 儘管有相反的规定,向构成客户的任何其中一人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视作有效送达构成客户的这等其他人士。
  16. 管限法律
    本条款及每笔「自由息」外币掛鈎存款应受香港法律所管限。客户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独有司法管辖权。
  17. 修订
    本行有权单独酌情藉着向客户发出不少於30日(本行不能合理控制者除外)通知,随时补充、修订或更改任何或所有本条款,而该等补充、修订或更改经本行於本行网站及/或本行於香港之任何分行放置本条款之已更新版本後,将於本行指定之日期开始生效。
  18. 适合性
    假如银行向客户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银行经考虑该客户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後而认为合理地适合该客户的。本条款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银行可能要求客户签署的文件及银行可能要求客户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规定的效力。

    为本第18条之目的,“金融产品”指《證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货合约或槓桿式外汇交易合约。就“槓桿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其只适用於由根据《證券及期货条例》获得发牌经营第3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槓桿式外汇交易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