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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修订通知

因应【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14年11月12日发出有关人民币业务之通告,本行由2014年11月17日起就人民币业务作出以下修订:

  1. 香港居民可以进行不受限额的人民币兑换。
  2. 指定商户此前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将不再限於处理客户日常业务的人民币现钞及人民币债券投资的相关交易。换言之,这类账户的操作方式将与其他企业账户一致。
  3. 不涉及资金进出内地的人民币业务,可按照本地银行业务的常用规则和适用的监管要求办理。涉及与内地跨境资金流动的人民币业务,包括跨境贸易结算或汇款业务,则须继续符合内地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对於涉及海外地区的交易,本行须适当地确保该等交易符合有关地区的法规和要求。

有关详情请参阅人民币业务产品单张。如 阁下对本行人民币业务有兴趣,或想查询更多有关资料,请与创兴银行总行或任何本地分行联络,或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3768 6888。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