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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订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持卡人合约通知

亲爱的客户:

本行兹通知阁下,由2005年4月1日起,廖创兴信用卡持卡人合约条款第5(b iv)条及第14条将作出以下修订。

现将修订後有关条款载列如下:

5. (b) (iv) 
倘若交易涉及港元以外之货币,相等於该交易款额的港元款额将按本行参考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ssociation/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务供应商於折算当日厘定的汇率,连同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ssociation/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务供应商向本行收取的交易费用(如适用者)计算。

14. 外币交易
以港币以外之货币进行之交易须於记入信用卡账户之借方(或贷方,视情况而定)前兑换为港币。本行将有权以本行规定之任何货币支付与本合约有关之任何款项。若因本合约需要将某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有关之兑换率将由本行本着真诚运用绝对酌情权订定,而所指定之兑换率具终局性,并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须将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ssociation/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ed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务供应商因有关外币丶外币汇兑丶汇款及电汇向本行收取的任何收费及费用偿付予本行。

如阁下就上述之修改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客户服务热线2161 8888。阁下亦可拒绝接受上述之修改,并援引阁下在该合约第9条下之权力,以终止有关合约。

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