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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分期「零」息计划
样样分期「零」息计划

创兴信用卡献上新一年度之样样分期「零」息计划,赏您高达HK$10,000免息免手续费6个月分期优惠!

由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凭创兴信用卡签账满HK$1,000或以上,只需一个电话,即可将信用卡月结单结欠#分期慢慢缴付:

  • 创兴信用卡(白金卡/钛金卡)/创兴银联双币信用卡(钻石卡)申请尊享HK$10,000免息免手续费6个月分期优惠*
  • 创兴信用卡(金卡/普通卡)/创兴银联双币信用卡(金卡)申请送您首HK$5,000免息免手续费6个月分期优惠*
  • 其后申请金额一律免息,只收取每月行政费用0.35%;更可选择以
    6/12/18个月缴付,还款加倍轻松

申请手续简单,只需于月结单到期缴款日14天前致电申请热线
3768 8888
办理即可。

# 只适用于最近一期之创兴信用卡月结单结欠中之零售签账及八达通自动增值金额。
* 每次申请之分期金额须为不少于HK$1,000及不能超过5次申请(依照不同信用卡种类可享有的优惠金额为上限);有关是次推广活动之免息免手续费分期金额,主卡及附属卡客户将合并计算。如客户持有多于1张创兴信用卡,有关之免息免手续费分期优惠只适用于首张申请此计划之信用卡。
「样样分期"零"息计划」条款及细则
  1. 持卡人(公司卡及附属卡持卡人除外)可向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本行")申请此计划。所有申请均受本条款及细则、申请书的条款和本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合约(「持卡人合约」)约束;所述者条款如有任何不相符之处,则以本条款及细则所载者为准。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条款及细则所用的词汇与持卡人合约所用的有关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2. 此计划只适用于已显示在本行月结单结欠中之零售签账及八达通自动增值金额,而其他有关交易,如现金透支、筹码交易、上期月结单结欠、任何分期交易、各项财务费用及利息收费均不适用。
  3. i) 申请此计划之创兴信用卡(白金卡/钛金卡)/创兴银联双币信用卡(钻石卡)持卡人均可获享首HK$10,000免息免手续费之6个月分期还款优惠。而申请金额多于HK$10,000之持卡人,申请金额将可扣除首HK$10,000之免息免手续费优惠,余额则收取相等于分期金额之0.35%为每月手续费,并可选择6/12/18个月还款期 (实际年利率分别为7.4%, 7.94%或8.1%)。
    ii)  申请此计划之创兴信用卡(金卡/普通卡)/创兴银联双币信用卡(金卡)持卡人均可获享首HK$5,000免息免手续费之6个月分期还款优惠。而申请金额多于HK$5,000之持卡人,申请金额将可扣除首HK$5,000之免息免手续费优惠,余额则收取相等于分期金额之0.35%为每月手续费,并可选择6/12/18个月还款期(实际年利率分别为7.4%, 7.94%或8.1%)。
    iii)  于往后之任何申请此计划之持卡人均划一收取相等于分期金额之0.35%为每月手续费,并可选择6/12/18个月还款期 (实际年利率分别为7.4%, 7.94%或8.1%)。
  4. 持卡人将按个别选择之还款期按月等额分期偿还分期金额(「每月还款」),惟(除最后一个月的每月还款外)所有每月还款的非整数金额(如有)的总值将须连同最后一个月的每月还款支付。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于分期金额发放时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内扣除第一个月的每月还款,并于下一期的信用卡账户月结单内反映,并分配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数额;如持卡人提早还款,则另须即时支付本行HK$250之行政费用,并由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内扣除,恕不另行通知。
  5.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此计划申请一经提交即不能取消或变更。持卡人确认本行保留拒绝此计划之申请或其部份的绝对权利并毋须提供任何理由,所提交之申请表格及有关文件将不获发还。
  6. 持卡人可申请总金额须为不少于HK$1,000及不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可用信用限额100%作为分期金额,所批核之分期金额将于有关之信用卡账户之可用信用限额相应扣减。无论任何情况,本行有绝对权利接纳/拒绝任何申请及决定最终批核之分期金额(「分期金额」);持卡人将同意接受分期金额,不论所批分期金额是否低于其申请之数额。
  7. 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于批准其申请后自动支付所批核之分期金额,分期金额将直接转账至持卡人于本行之信用卡账户内。若申请获成功批核,本行将发通知书予持卡人知会其分期金额已经转账至其指定之银行账户及有关细节。于本行接纳申请后,持卡人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承担所有与分期金额有关的收费及费用。
  8. 持卡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本行从其信用卡账户不时扣除所有每月还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为此,持卡人须在信用卡账户内保留足够的信用限额。尽管在超过信用限额的情况下,本行仍将有权从持卡人账户内扣除以上任何款项,持卡人须对所有结欠负责,并立即支付所有结欠余额及按持卡人合约内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超过信用限额的收费。
  9. 所有每月还款、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将被视为持卡人之零售/购物消费处理,所有利息、财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将依持卡人合约内有关之条款收取。
  10. 本行保留向持卡人就处理分期金额收取本行不时通知持卡人之手续费。本行有权从分期金额扣除手续费或在分期金额额外加入手续费以构成分期金额的一部份,持卡人须支付其利息。
  11. 本行保留凌驾性权利于任何时间要求持卡人全数缴付任何不论是否已反映在信用卡账户月结单或已经到期并需即时向本行偿还的分期金额结余欠款、所有利息、财务收费及其他费用(如有)。持卡人或本行不论基于任何原因终止信用卡账户后,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偿还分期金额,并另支付行政费用HK$250。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所有未偿还贷款金额将立即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内扣除。
  12. 持卡人向本行保证所有就申请此计划而向本行提供之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正确及最新的,并承诺就上述资料及文件的任何更改立即通知本行。
  13. 本行保留一切更改及补充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有关修订将在本行各分行、电子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告示,预先通知持卡人,倘持卡人并未于该段通知期结束前悉数偿还该分期金额、所有利息、财务收费及其他费用(如有),则将被视作接受该等修订。
  14. 本行有绝对权利自行决定任何与此计划有关的事项,该决定将为概括性、最终的并对持卡人有约束力,但因银行或银行的授权雇员或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故意失责或严重疏忽而引致者则除外。
  15. 分期金额不可再获享信用卡积分,现金回赠优惠或其他签账奖赏计划。
  16. 持卡人同意及授权本行可就关于持卡人之申请及分期金额,不时向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之雇主、债权人及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索取及取得持卡人的资料和文件;持卡人确认他同意受银行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本行资料政策致客户及其他人士通知书的条款约束。
  17. 本条款及细则如中英文本有任何歧异者,概以英文版为准。
  18. 本条款及细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诠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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