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支付系统的补充章则及条款

快速支付系统的补充章则及条款

1.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
1.1 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快速支付系统由结算公司提供及运作。因此,银行服务受结算公司不时就快速支付系统施加的规则、指引及程序规限。本补充章则及条款(「本部份」)规管本行为阁下提供银行服务及阁下使用银行服务。银行服务构成本行提供的整体银行服务的一部份。本部份补充本行现有的账户章则第二部分第IX节「电子银行服务」(「现有条款」),并构成现有条款的一部份。凡与银行服务相关并与本部份条文无不一致的现有条款将继续适用于银行服务。就银行服务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部份的条文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部份的条文为准。
1.2 当阁下要求本行代阁下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中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代阁下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阁下即被视为已接受本部份条文并受其约束。除非阁下接受本部份的条文,阁下不应要求本行代阁下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亦不应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
1.3 在本部份,下列的词语具以下定义:
「帐户绑定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使用预设的识别代号(而非帐户号码)识别一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通讯的接收地。
「银行服务」
指本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包括二维码服务),让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预设帐户」
指阁下于本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维持的帐户,并设置该帐户为预设帐户,以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付款或资金,或(如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许可并在指明或许可的范围内)支取付款或资金。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指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的并与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关联的独有随机号码。
「结算公司」
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指由结算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账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帐户绑定服务交换及处理指示。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与者」
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结算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识别代号」
指结算公司接纳用作帐户绑定服务登记的识别资料,以识别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包括客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香港身份证号码,或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
「二维码服务」
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二维码及相关联的付款及资金转账服务。
「监管规定」
指结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阁下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发出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阁下」及「阁下的」
指本行提供银行服务的每位客户,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本行」及「本行的」
指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2. 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条款
2.1 本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本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银行服务的条款及程序。阁下须接受及遵守此等条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银行服务。
2.2 本行可提供银行服务,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币种(包括港币及人民币)(及受指定数额规限)进行付款及资金转账。
2.3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指示。
2.4 所有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的付款或资金转账交易将按照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及结算公司不时协议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安排)处理、结算及交收。
2.5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限制、限定、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银行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

3. 帐户绑定服务-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3.1 阁下须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阁下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帐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资金转账。本行有酌情权是否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
3.2 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登记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3.3 倘阁下在任何时间为多个帐户(不论该等帐户于本行或于其他参与者维持)登记相同的识别代号,阁下必须将其中一个帐户设置为预设帐户。当阁下指示本行代阁下设置或更改预设帐户,阁下即同意并授权本行代阁下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出要求取消当时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已登记的预设帐户。

4.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阁下须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本行代阁下处理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关人士使用其各自的帐户号码或客户识别号码或代码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为免生疑问,识别代号并非为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设,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后,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如有任何更改,或终止识别代号,皆不会影响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5. 阁下的责任
5.1 识别代号及帐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阁下只可为自己的帐户登记阁下自己的识别代号,亦只可为自己的帐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必须是每项识别代号及每个提供予本行登记使用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帐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当阁下指示本行代阁下登记任何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识别代号或帐户,即确认阁下为相关识别代号或帐户之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这对于流动电话号码至为重要,皆因于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被循环再用。
5.2 识别代号
任何阁下用作登记帐户绑定服务的识别代号必须符合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要求。例如,结算公司可要求登记作识别代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香港身份证号码必须与阁下于相关时间在本行纪录上登记的联络资料相同。阁下明白并同意,本行、其他参与者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有权及可酌情毋须通知及阁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据可用资料属不正确或非最新的识别代号的登记。
5.3 正确资料
  1. 阁下须确保所有阁下就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或就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提供的资料均为正确、完整、最新的且并无误导。阁下须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本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对资料的更改或更新。
  2. 在发出每项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时,阁下须对使用正确及最新的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负全责。阁下须就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导致本行及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作出任何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负全责并确保本行不致有损失。
5.4 适时更新
阁下有完全责任向本行适时发出指示及提供资料变动或更新,以更改阁下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或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阁下的预设帐户,或终止任何识别代号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承认,为确保有效地执行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相关纪录而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转账,备存阁下最新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所有相关纪录至为重要。
5.5 更改预设帐户
倘阁下或相关参与者因任何原因终止作为预设帐户的帐户(包括该帐户被暂停或终止),结算公司的系统会自动按帐户绑定服务下与相同识别代号相联的最新登记纪录指派预设帐户。阁下如欲设置另一帐户作为预设帐户,阁下须透过维持该帐户的参与者更改登记。
5.6 阁下受交易约束
  1. 就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当阁下向本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及按其进行的交易即属最终及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2. 就登记识别代号或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言,当阁下向本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即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阁下可按照本行不时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识别代号或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5.7 负责任地使用银行服务
阁下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银行服务,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责任:
  1.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规管阁下使用银行服务的监管规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处理任何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方面遵守保障资料私隐的监管规定。阁下不得使用银行服务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授权或预期的用途。
  2. 凡向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阁下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收款人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发出会被显示的备注或讯息,阁下须遮盖该等收款人或交易对方的名字或其他资料,以防止任何个人资料或机密资料被未经授权展示或披露。
  3. 倘本行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阁下不应为了获取心仪号码或数值作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而重复取消登记及重发申请。
5.8

其他有关付款及资金转账的责任

  1. 在发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时,阁下同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保障阁下自身的利益、资金及资产免受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损害。阁下每次均有责任查证收款人实属可靠并且交易实属真确,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断。为协助阁下对欺诈、诈骗和欺骗活动保持警惕,本行将根据从快速支付系统或香港警务处不时接收到的风险警告、讯息及指标发出风险警示。
  2. 本行将按本部份及现有条款下的适用条款处理阁下就银行服务的任何指示。阁下须遵守其他有关付款、资金转账及直接付款授权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帐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作不时结清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
5.9 阁下须就授权人士负责
当阁下授权其他人士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不论阁下为个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1. 阁下须为每名获阁下授权的人士的所有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2. 任何本行收到并真诚相信乃由阁下或任何获阁下授权的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及
  3. 阁下有责任确保每名获阁下授权的人士均会遵守本部份就其代阁下行事适用的条款。

6.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6.1 本行会按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处理及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提交阁下的指示及要求。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次序或方法处理及执行阁下的指示及要求。本行无法控制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或其执行阁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时间。当本行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收到涉及阁下任何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或其他有关快速支付系统事项的状况更新通知,本行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时间通知阁下。
6.2 在不减低上文第6.1 条或现有条款的影响下:
  1. 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银行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阁下就有关银行服务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2. 为求清晰,本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1. 阁下未遵守有关银行服务的责任;及
    2.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的任何功能产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引致的延误、无法使用、中断、故障或错误,包括本行从快速支付系统或香港警务处接收到有关怀疑欺诈、诈骗或欺骗的风险警告、讯息及指标的任何延误或错误;及
  3.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本行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服务提供者、承办商或代理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6.3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1. 在不减低阁下在现有条款下提供的任何弥偿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影响下,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银行服务或阁下使用银行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以全面弥偿基准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及本行每名人员、雇员、服务提供者、承办商及代理免受损失。
  2.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上述弥偿在银行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户资料
7.1 为了使用银行服务,阁下可能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1. 阁下;
  2. 阁下付款或资金转账的收款人,或阁下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及
  3. 如阁下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阁下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本行不时就有关银行服务获提供或由本行编制的个人资料及资讯统称为「客户资料」。
7.2 阁下同意(及如适用,阁下代表阁下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本行可为银行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向阁下提供银行服务,维持及运作银行服务;
  2. 处理及执行阁下不时有关银行服务的指示及要求;
  3. 披露或转移客户资料予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供彼等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使用;
  4. 按需遵守的监管规定而作出披露;及
  5. 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7.3 阁下明白及同意客户资料可能被结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参与者再披露或转移予其客户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作为提供及运作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用。
7.4 倘客户资料包括阁下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任何于上述第7.1(b)条或第7.1(c)条指明的人士),阁下确认阁下会取得并已取得该人士同意,就结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参与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8. 二维码服务
8.1 本第八条,连同现有条款及适用于阁下透过其使用二维码服务的流动应用程式(「二维码应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均适用于二维码服务的使用。
8.2 使用二维码服务及阁下的责任
  1. 二维码服务让阁下扫描由本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从而自动收集付款或资金转账资料,而无须人手输入资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必须符合结算公司指定的规格及标准方能获接纳。在确认任何付款或资金转账指示之前,阁下须负全责确保收集得来的资料是准确及完整。就该等付款或资金转账资料所含的任何错误,本行概不负责。
  2. 二维码服务可在本行不时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统的流动装置上使用。
  3. 二维码服务的更新版本可透过提供二维码应用程式的应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装置会自动下载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装置,阁下须自行下载更新版本。视乎更新版本,阁下可能在下载更新版本前无法使用二维码服务。阁下须负全责确保已于阁下的流动装置下载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维码服务。
  4. 本行只向本行客户提供二维码服务。倘本行发现阁下不符合使用二维码服务的资格,本行有权取消二维码应用程式内阁下的帐户及/ 或禁止阁下取用二维码服务。
  5. 本行无意于其法律或规例不容许使用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亦无意于本行未获发牌或授权在其境内提供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
  6. 阁下必须遵守规管阁下下载二维码应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维码应用程式或二维码服务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
8.3 保安
  1. 阁下不得在流动装置或操作系统供应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范围以外或经修改的任何装置或操作系统上使用二维码服务。该等装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是指未经阁下的流动服务供应商及电话制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设限制的装置。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可能导致保安受损及欺诈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阁下须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就阁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后果,本行概不负责。
  2. 阁下须就在使用二维码服务过程中由阁下或获阁下授权的任何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负全责。
  3. 阁下须负全责确保阁下的流动装置所显示或储存的资料受妥善保管。
  4. 如阁下知道或怀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阁下的保安资料,或曾使用或企图使用阁下的保安资料,或如阁下的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阁下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本行。
8.4 本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1. 本行会用商业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维码服务,但如未能提供二维码服务,本行概不负责。
  2. 二维码服务是基于「现在既有状态」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种类的陈述、保证或协议。本行不能保证在使用二维码服务时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坏性数据不被传送,或阁下的流动装置不被损害。本行对阁下使用二维码服务而引致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3. 阁下明白及同意:
    1. 阁下自行承担使用二维码服务的风险。在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本行明确卸弃所有不论种类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及条件。
    2. 阁下透过使用二维码服务下载或获取任何材料或资料属个人决定并须自行承担风险。任何因下载、获取或使用该等材料或资料而对阁下的电脑或其他装置造成任何损害或造成资料损失,概由阁下负责。
  4. 为免生疑问,上文无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条件、保证、权利或责任。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如此中文本与英文本在文义上有歧异者,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