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11月8日在本行网站张贴,并于2011年12月9日起生效。)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CE编号AAA621)是根据银行业条例之认可机构,亦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经营第1,4及9类受规管活动之注册机构。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在香港之注册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二十四号创兴银行中心地下。
重要通知
风险披露声明:
此乃重要及具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阁下应在签署前考虑寻求独立及专业的意见以保障 阁下之权利及利益。请 阁下仔细阅读并确保清楚理解以下各条款。
| i. | 本风险披露声明并不披露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客户须根据其本身的财政状况、投资目标及可承受的风险,仔细考虑「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是否适合客户之投资。本行建议客户适当地谘询独立的财务及专业意见。 |
| ii. |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有别于传统定期存款,是涉及相当风险的结构性产品投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并不保本,回报视乎定价日定盘时的市况而定。客户或有可能因挂钩货币贬值而招致损失,此等损失可能会抵销「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所赚取的利息,甚至导致存款本金亏损。 |
| iii. | 货币汇率会受范围广泛的因素所影响,包括国家及国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政治事件和自然事故。正常市场力量的效应有时可能遭受中央银行及其他机构的干预。汇率及与该等汇率挂钩的价格有时可能会急速上升或下跌。有关政府或权力机构可设定外汇管制或其他货币措施而不须给予通知。此等管制或措施对某种货币的兑换性或流动性可能有不利影响,并且可能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进志客户结算账户之挂钩货币在非常情况下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而客户或会亏蚀所有存款本金及利息。 |
| iv. | 即使客户对挂钩货币的走势预测正确,「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最高回报亦只限于预先设定的本金及利息。 |
| v. |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不等同亦不应被视作一般定期存款之替代品。 |
| vi. | 投资于「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客户面对发行人风险包括本行的借贷能力风险,若银行破产及/或不能偿还债务,客户将被认定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及不能对任何资产或抵押品享有优先申索权。「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受银行的实际和预计借贷能力所影响及不保证银行于须偿还债务时不会拖欠债务。于最坏情况下,例如银行破产,客户或会损失所有「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本金及利息。 |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条款及条件
本条款管限客户于本行叙做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各种权利及责任。如本行接受阁下的指示(不论是以书面或以口头方式),本条款将对阁下具有法律约束力。1. 定义及释义
| 1.1 | 在本条款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账户章则」指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及生效的银行账户章则; 「本行」或「银行」指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银行营业日」指 (a) 本行在香港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 (1) 星期六及 (2) 介乎 (i) 发出8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与 (ii) 按本行以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在除下该讯号或警告之后的时间之间的任何期间)及 (b) 如任何付款须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进行,在该货币的主要金融中心内的商业银行开放营业的日子; 「确认书」具有第7条所列出的涵义;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具有第2.1条所列出的涵义; 「客户」指向本行提交「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指示的任何人士或持有一笔或多于一笔未到期「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任何人士;如相关「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是以两位或以上人士联名持有,「客户」应合指所有该等人士;如客户是独资经营者,「客户」包括该独资经营者及该独资经营者的继承人;或如客户是合伙经营,「客户」指该合伙经营不时的所有合伙人及该合伙经营的继承人; 「交易日」」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言,指依照第6条,客户与本行间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形成的日子; 「存款货币」指由客户所选择并经本行同意就叙做「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由客户存入本行的最初存款时所采用的货币; 「定价日」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言,指经本行与客户于交易日双方同意指定,于该日本行会决定适用的结算汇率; 「结算汇率」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言,指由本行按其绝对酌情权不时指定,于相关定价日(香港时间)下午2时或大约下午2时,所厘定的相关存款货币与其挂钩货币之间的当时市场汇率(该汇率须按照协定汇率之报价形式显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账户」指客户为了持有依据本条款及/或投资账户条件所作出的客户投资项目(包括「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在本行以其名义开立、维持及操作的每个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条件」指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及生效的银行投资账户一般条款和条件; 「发行人风险」指若结构性产品发行人破产及不能偿还债务,相关产品投资者将被认定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及不能对发行人持有之资产享有优先申索权; 「挂钩货币」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言,指相关存款货币可被兑换成的货币(该货币须由客户选择并经本行同意); 「到期日」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言,指在相关确认书上所注明,「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存款期的最后一日; 「本金」具有第8条所列出的涵义;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知」指本行不时发出或分发给其客户及其他人士的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本行资料政策致客户及其他人士通知书,此通知书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 「风险披露声明」包括分别在上面及投资账户条件内所列出的任何或所有风险披露声明; 「结算账户」指客户的投资账户相联系及经客户指定之账户,该(等)账户供于结算日其「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存款货币或挂钩货币)入账之用; 「结算日」指于确认书上显示,于当日「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之本金及利息将入账于客户之结算账户内; 「协定汇率」就一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而言,指于该「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的日期,由本行按其绝对酌情权所厘定及经客户同意,并在该「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确认书上指明的相关存款货币与其挂钩货币之间的汇率; 「本条款」指可能不时经本行单独酌情修订或补充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条款及条件。 |
| 1.2 | 在本条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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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本条款的英文及中文文本如有任何抵触,一切该些抵触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
2. 一般情况
| 2.1 | 本条款应适用于就本行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产品为目的所存放或将存放于本行的所有款项。根据该产品,视乎存款货币与其挂钩货币之间的货币汇率变动,该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可采用挂钩货币而非存款货币支付(所有该等本金款项被合称为「「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 |
| 2.2 | 除本条款外,投资账户条件及账户章则亦将适用于「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如本条款与该等其他文件有任何抵触,该些抵触应以本条款为准。如投资账户条件与账户章则有任何抵触,该些抵触应以前者为准。 |
3. 本行担任当事人
| 本行将会在所有与客户之「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交易中担任当事人。 |
4. 风险披露
| 4.1 | 客户已阅读、明白及同意接纳风险披露声明项下所披露的各样风险与及一切可能涉及的其他风险,而该些其他风险,本行对客户而言并无任何责任。 |
| 4.2 | 客户不得在到期前提取「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或要求银行平仓。「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不会自动获得续期。 |
5. 存款保障计划下并非受保障存款
| 按照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的原则,结构性存款并不受保障。「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
6.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的形成
| 6.1 | 在订立任何「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之前,客户须依照尤其投资账户条件在本行开立及维持一个投资账户。 |
| 6.2 | 本行对以下各项应有不时唯一绝对酌情权决定:(a) 就提供某一特定货币组合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报价,(b) 就「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应支付的息率,(c) 存款货币的最低及最高金额,(d)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存款期及其到期日,(e) 就「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所采用的任何汇率,(f)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任何其他条款及 (g) 是否接受客户有关「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任何指示。 |
| 6.3 | 如客户接纳或同意本行对「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所报出的任何开出条款(不论该接纳或同意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在该接纳或同意后,一宗客户与本行间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马上形成。客户因此必须以存款货币及按已同意的其他条款作出存款,而本行亦必须以存款货币及按已同意的其他条款接受存款,该等条款将纪录于本行给与客户之确认书内。为释疑虑,该合约不应为附有条件的或视乎客户收到该确认书或任何书面确认而定或生效。如客户在具约束力的合约成立之后不能提供足够资金作「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客户将要对本行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负上责任,该等费用及损失包括本行就终止相关「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及利息所持的对冲仓盘的费用。客户同意若于作出接纳或同意「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条款后的5个银行营业日内,仍未收到「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确认书,当立即通知本行。 |
| 6.4 | 在不影响投资账户条件的条款的原则下,客户同意本行可以(但并无责任)以不时由本行所操作的任何系统录下又或以书面形式记录客户与本行之间的任何以电话或其他方式的谈话(包括指示),及本行可以(但并无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或其他方式(包括电子或数码化方式)记录所有其他指示。本行对该等谈话的记录,在本行没有明显错误、疏忽或欺诈的情况下,应具终局性并对客户具约束力。本行可在本行单独酌情所厘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处置及/或清除任何该等书面或其他记录。 |
| 6.5 | 如本行基于非本行所能合理控制的任何理由(包括本行的电脑及/或其他系统基于任何理由而不能正常运作或损毁)而无法接受客户的指示或接受客户的指示失败,对于客户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本行将无须负上责任,但因本行或本行的授权雇员或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致者则除外。 |
7. 确认书
| 在「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依照第6条达成协议之日后2个银行营业日内,本行应向客户发出书面确认(「确认书」),列出该「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合约的各项条款。客户必须立即查核该确认书上所有细节,而如客户认为在该确认书内所列明的任何资料在任何方面不正确、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的,应立即通知本行。如在依据第15条设定客户已收到确认书之后5个银行营业日内,本行并无收到客户的任何通知,客户应被当作已确认在确认书内列明的所有合约细节在各方面均属真实、完整及准确。 |
8. 到期日
| 8.1 | 于到期日,本行将会根据以下情况向客户支付相关「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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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本金的利息将作累算及延迟于到期日给付,并且应根据实际已过日数(包括利息累算的期间内的第一日但不包括最后一日)及一年360/365日(取决于市场惯常对相关存款货币所采用的「日子点算」常规,而本行真诚地单独酌情决定)计算。 | ||||
| 8.3 | 如基于任何理由,原先为「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所指明的到期日及/或定价日并非银行营业日,则到期日及/或定价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而额外利息本行可单独酌情决定,将会就相关本金,按本行适用于该「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存款货币的普通储蓄存款利率(此息率可能与在确认书内所指明的息率不同),自原先指明的到期日(包括该日)起至实际到期日(不包括该日)为止每日累算。 | ||||
9. 付款
| 9.1 | 除非本行于相关到期日之前2个营业日收到客户有关本金及利息的相反指示,否则本金及利息应以相关货币存入客户在本行的结算账户内。 |
| 9.2 | 本行可酌情就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设定的任何「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依据上文第8.1条以存款货币或其挂钩货币付款或本行单独酌情决定以付款之时本行的外汇现货价兑换为港元等值金额付款。 |
| 9.3 | 每笔「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将只在作出存款所属的本行相关香港分行方可支付,即使「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以港元以外的货币作出(或获付还)亦然。 |
| 9.4 | 尽管在本条款中包括第8.1条及本条有相反的规定,本行在无须负上责任及无须披露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随时顺应法律及/或监管方面之要求或当本行基于审慎的理由,暂停、冻结或终止客户的任何「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及任何账户。 |
10. 资料只供参考
| 10.1 | 本行可向客户不时提供资料,而该等资料可能包括参考汇率,而所有资料应只提供予客户作参考之用。 |
| 10.2 | 对于任何参考汇率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客户同意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该等资料只提供予客户作参考之用,客户可就叙做「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及约束该投资的相关条款及条件谘询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 |
11. 提前提取「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
| 客户不得在到期前提取「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或要求本行平仓。 |
12. 本行决定的终局性
| 如有关「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的任何汇率(协定汇率除外)或任何其他事宜须由本行厘定或决定,本行应真诚地作出该厘定或决定及(如涉及协定汇率以外的汇率)亦须按照在相关外汇市场的公认作业方式作出该厘定或决定。在受上述较后一项条件的规限下,上述每项在本行单独酌情作出的厘定或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疏忽或欺诈的情况下,应具终局性及约束力。 |
13. 「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并无抵押等
| 客户不得向任何人士,就任何「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作出转让、按揭、让与、处置、押记、抵押或其他产权或利益负担,但经本行不时同意向本行作出的转让、按揭、让与、处置、押记、抵押或产权或利益负担以用作保证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对本行的责任则除外。 |
14. 陈述
客户向本行保证、陈述及同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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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通知
| 15.1 | 由本行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如以客户为收件人并以客户不时以书面告知本行的地址为收件地址或以本行的记录上显示为客户最后为本行所知的地址为收件地址,则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客户。任何亲自送递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在交付之时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以邮寄(预付邮费)送交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a) 如地址在香港,则在投寄之后48小时当作已被有效送达或 (b) 如地址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在投寄之后7日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即使被邮局退回亦然。以电传或图文传真发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在传送之时应当作已被有效送达。 |
| 15.2 |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向构成客户的任何其中一人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视作有效送达构成客户的这等其他人士。 |
16. 管限法律
| 本条款及每笔「自由息」外币挂钩存款应受香港法律所管限。客户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独有司法管辖权。 |
17. 修订
| 本行有权单独酌情藉着向客户发出不少于30日(本行不能合理控制者除外)通知,随时补充、修订或更改任何或所有本条款,而该等补充、修订或更改经本行于本行网站及/或本行于香港之任何分行放置本条款之已更新版本后,将于本行指定之日期开始生效。 |
客户的确认及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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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吾等确认及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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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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